文章摘要 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先生95年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是美国独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业务,我一直经营至今。最近因为我已经办好了移民手续,准备去美国,所以我想把公司转让。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转让,购买方想继续用我们的执照经营1-2年,我们应该如何办手续?如果和他们写明购买以后如果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吗?或者是公司的名称不改,只改法人代表可以吗?因为我们是用的外资注册的,现在的购买方是内资的,不知是否可以?请指教,谢谢。 卢小姐 卢小姐:您好! 要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原本只须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先生95年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是美国独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业务,我一直经营至今。最近因为我已经办好了移民手续,准备去美国,所以我想把公司转让。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转让,购买方想继续用我们的执照经营1-2年,我们应该如何办手续?如果和他们写明购买以后如果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吗?或者是公司的名称不改,只改法人代表可以吗?因为我们是用的外资注册的,现在的购买方是内资的,不知是否可以?请指教,谢谢。
卢小姐
卢小姐:您好!
要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原本只须通过股权转让即可,即公司继续存在,但公司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其他都可以不变。但是由于贵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而拟受让方却是内资企业,上述股权转让的方式已不完全可行,因为股权转让后,该公司将变更为内资公司,该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因此如果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尚可与外资委、工商局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如果受让方只有一人,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使受让方实际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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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9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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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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