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点点咨询:新公司法实行前曾办过公司自身的股东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只需按其要求提供协议、转让方决策文件、受让方资格证件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即可(本人理解股权转让无需股份公司股东会批准),不知新公司法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根据本人对新公司法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了,而是直接到公司办理即可。就此问题也咨询了工商局工作人员, 答复就股权转让确实不需再履行工商局的过户手续,除非章程里明确规定最新股权情况,就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备案即可。而且提醒说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过户的审查责任现在相应地也由股份公司自己来承担了。
如果是这样,股份公司应该审查什么事项呢?还是有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类的就可以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跟无记名股票,若是无记名股票,则以股票的交付为转移的标志,无需办理过户手续。若是记名股票,则以背书的形式转移,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此即完成登记手续。此时,公司所履行的乃为形式性的审查,该受让人持经背书的股票,即可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该股票作为一种票据,按理可适用票据取得的“无因性”规则,公司不需要了解该持有人是以何种原因取得该票据,且不管该持有人取得该股票的原因为何,公司作形式性的审查后,均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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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后不办理过户有何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后,公司未及时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受让人尚不能完整取得股东资格,无法有效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对公司而言,若仍向原股东进行通知或分配,可能引发受让人的异议甚至诉讼;对转让人而言,其在名册上仍显示为股东,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涉及债务,可能面临被债权人追索或承担股东责任的风险。此外,若出现一股二卖,公司未办理过户将导致权属认定复杂化,受让人可能面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唯有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才取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股权效力。因此,受让人应尽快要求公司办理过户,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公司履行登记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的,应承担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实务中,还存在公司因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拒绝过户的情形,但公司应通过另行催缴或诉讼解决出资问题,不能以此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总之,及时办理过户是保障股权交易安全、避免法律纠纷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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