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haifangliu咨询:我公司是位于湖南的一家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且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但公司章程仅注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而没有具体规定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是否需要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二分之一的股东同意。如果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章程的补充协议规定该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该补充协议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公司法好像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该执行董事选举时等同于董事会选举还是董事长选举?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修改公司的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haifangliu咨询:我公司是位于湖南的一家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且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但公司章程仅注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而没有具体规定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是否需要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二分之一的股东同意。如果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章程的补充协议规定该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该补充协议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公司法好像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该执行董事选举时等同于董事会选举还是董事长选举?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修改公司的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公司不设置董事会,那么执行董事的选举相当于选举产生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一般而言需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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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51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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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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