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如何更换执行董事?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更换执行董事这一实务问题,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厘清了执行董事选举的法律性质与表决规则。文章指出,不设董事会而仅设执行董事的公司,其执行董事的选举相当于选举董事会,而非选举董事长,因此不适用更严格的表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选举执行董事仅需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即可。文章同时提醒,公司章程未明确执行董事表决方式时,应通过修改章程补充规定,并遵循相应表决程序。该解答为小规模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运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haifangliu咨询:我公司是位于湖南的一家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且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但公司章程仅注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而没有具体规定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是否需要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二分之一的股东同意。如果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章程的补充协议规定该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该补充协议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公司法好像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该执行董事选举时等同于董事会选举还是董事长选举?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修改公司的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公司不设置董事会,那么执行董事的选举相当于选举产生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一般而言需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如何更换执行董事?”,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执行董事选举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对于不设董事会而仅设执行董事的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选举性质上等同于选举董事会,而非选举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一般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并不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特别多数。实务中,很多公司误将执行董事视为类似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进而适用更高的表决门槛,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选举程序有特别约定,例如要求更高比例的表决权,则应当优先按照章程约定执行,因为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自治性规范,法律尊重公司自主安排。若章程未作特别规定,则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通过规则。此外,股东会召开时应当履行合法的通知程序,确保所有股东均有表决机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效力受到挑战。建议公司在选举执行董事前,核查章程相关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决议合法有效。

修改章程补充执行董事表决方式需何比例?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公司希望在章程中补充规定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无论该补充内容是关于选举程序还是日常决策权限,都应当作为章程修正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一比例要求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不能通过章程降低。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提前通知各股东会议议题和修改内容,会议中就章程修正案进行表决。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基数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仅出席会议的股东,这一点与普通决议中按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计算有所不同。若章程修改未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该修正案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章程修正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在制定补充条款时,应明确执行董事的选举、罢免、职权范围以及表决机制,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新的争议。

执行董事选举是否适用董事长选举规则?

不适用。执行董事选举的性质不同于董事长选举。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取决于公司规模与股东人数。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从法律性质看,执行董事的选任属于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范畴,其表决规则应按照董事选举的一般规则处理,即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而董事长是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其选举程序发生在董事会内部,两种选举的主体和程序截然不同。在只有一个执行董事的公司中,不存在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因此不存在董事长这一角色。部分公司混淆概念,将执行董事视同董事长,并套用更高表决比例要求,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实务中,公司更换执行董事时,应当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依据法律和章程确定。若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选举需特别多数的,按其规定;未规定的,则过半数即可。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产生、更换与职权,以便在操作中有据可依,减少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