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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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通过提高转让条件规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通常指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实质性交易条款。出让方若希望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第三方,可设计一个高于第三方报价的“名义条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例如提高转让价格或增加额外义务(如要求受让方承担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并明确告知该条件。若优先购买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购买或无法接受该条件,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让方可据此与第三方按原约定条件交易。但需注意,该操作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虚设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实务中,建议在通知中列明完整的交易条款,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若公司内部存在多名股东,需逐一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否则可能引发争议。此外,若优先购买权人主张其接受该高条件,出让方须按该条件履行,因此设计条件时应考虑对方接受的可能性,避免被动。风险提示:若条件设置明显不合理(如价格远超市场公允价值),法院可能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导致转让协议效力存疑。
增资扩股能否完全规避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属于不同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让渡给他人,涉及股权比例的变更;而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新老股东认购新增资本,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因稀释而发生变化,但股东并未转让其既有股权。因此,增资扩股不触发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因为该权利仅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投资者(如案例中的C),可以直接增加公司资本,新投资者取得新增股权,原股东(如A)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但A并未出让其原有股份,故B对A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无从行使。这一方式在公司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融资时尤为常用。实务操作中,需召开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增资价格应公允,避免因低价增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风险提示:若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在时间、对象、交易条件上存在关联,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增资、实为转让”,从而被穿透审查。因此,建议在商业目的、决策程序、资金流向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并留存完整的决策文件。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如何绕过优先购买权?
员工股权激励通常采用两种模式:一是直接由现有股东向员工转让股权,这属于股权转让,会触发优先购买权;二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由公司向员工定向发行新股,员工以货币或技术等出资认购,此时员工成为新股东,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但不涉及股权转让,故不触发优先购买权。对于案例中A欲将股份转让给员工的情形,若直接转让,B作为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可能阻碍激励实施。实务中,建议采用“员工持股平台”模式,即由A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通过入伙或受让平台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权,A向平台转让股权仍属转让,但可设计为“先增资后转让”的组合方案,或直接由公司增资,员工向公司缴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员工获得股权。另一种做法是设计为“虚拟股权”或“期权”,不涉及工商登记,仅在公司内部赋予员工分红权或增值权,待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行转化。但需注意,无论何种模式,都应确保不违反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约定。风险提示:若员工激励方案被认定为变相转让股权,且未保障优先购买权,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咨询专业律师,并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同时充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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