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yhhklxs咨询:本人和朋友岳先生一起开了个公司,各占一半股份。在寻办公室时,正好岳的朋友王所在的公司有空闲办公室。借给我们用,我们给王所在的公司的老总二万元的现金,他们承诺房租、水、电、保洁费、网络费等均由他们负责。我们只负责我们的电话费用。我们答应他们我们给他们15%的利润分红。我和岳想和他们签一份合作期为二年的分红协议。不知如何起草才能做到对他们的制约呢?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能够在一些条款上做到对他们有所控制。让我们在这里顺利的渡过二年的发展期。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上面的叙述,由于对方给予的条件都是现成的,而贵公司给予的条件则是将来的,总的来说对方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例如:如果公司没有经营利润,则对方颗粒无收),所以协议的签订只要将对方要承担的给予的各项优惠列明即可。另外,需要说明,对方不可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提前要求支付公司的分红,不得中途解除合同等等。而且还要注意,由于二万元好处费是给予对方老总的,签合同要跟对方公司签,签字盖章手续要齐备,防止对方公司更换老总从而滋生矛盾。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使用他人的办公场所,给与利润分红,协议如何签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方中途解除合同或收回办公场所,我方如何索赔?协议中应设计哪些违约责任?
为防止对方中途解约或收回场所,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首先,约定合同期限内对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除非我方严重违约(如连续一年不支付分红或严重破坏场所设施)。若对方擅自解除,应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搬迁费用、寻找新办公场所的中介费、装修损失、因中断经营导致的业务损失等,并可按剩余合作期租金或分红预期的一定比例(如20%-30%)支付违约金。其次,约定对方提前收回场所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退还我方已支付但未享受期限的费用,同时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赔偿金。为增强约束力,可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此外,协议应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违约金,并设定上限以平衡双方利益。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我方还有权要求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列举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形(如未按期缴纳水电导致断水断电)及相应后果,并约定争议发生后先协商、后仲裁或诉讼的解决路径。通过详尽的违约责任设计,可有效降低对方中途毁约的风险,保障企业稳定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