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我爱家人咨询:请您看看这协议有问题吗?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 带有技术的两个自然人**
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支付乙方安置费20万元整。此安置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股份:甲方总股本金为2500万元整,其中乙方技术干股8%,自创立之日起5年内,乙方所持的干股不占有资产,但享有除资产占有权外的,如:分配、表决等其它权利,5年后,享有含资产占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乙方要求以现金投入股份2%,即:50万元整。此款以借款形式向甲方借款,从签约之日起2年内无息借款,2年后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乙方在甲方所占股份作担保,即乙方两人所持股份占甲方全额的10%。甲方每年对每个股东(包括乙方)按股份的比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税后利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及公益金后)进行分红。
三、工资从签订协议开始,每人发放工资为8000元/月,甲方承诺年收益大于50万元(年收益= 两人工资19.2万元整+10%股份的分红若干万元)。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月份计算年薪+分红(即4.166万/月)。
四、乙方进入董事会,并可以安排其他一人在财务部工作。此人工资及待遇与其它相同职位的财务人员一样,由乙方指定此人,由公司统一管理。
五、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六、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甲方不得辞退、开除乙方,但乙方犯有主观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重大原则性的过错,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辞退、开除。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带领甲方技术人员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使甲方产品收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厂家,成本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厂家,在项目建设到建成后的正常生产期间内,如果因为甲方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或者生产停顿并且长期无法开展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甲方应给予乙方200万元补偿金,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客观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况,补偿金为100万元,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
七、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任何股东不得在他处从事与此产品有竞争的行业,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甲方的一切股份及股东权利。
八、在甲方任职的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
九、甲方合并、分立、解散、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未尽事宜,双方商榷。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这份协议,你看了后感觉有陷阱没有?我就是乙方的自然人之一,我想提高技术所占股份比例和减少资金投入。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发起人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提高”。 其是第八条,我想去掉;因为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后企业到底咋样还不确定,也许垮掉了呢。因甲方代表是酒精沙场的大老板,经营有多家实体股份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简单的分析,该协议基本上表达了“干股”的一些含义,但是内容比较复杂,混乱。
首先,甲方作为一家公司,其无权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等,因此,以甲方的名义跟乙方签订协议给予分红权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盖章上好像股东也参与了盖章,因此说该协议明显的存在不规范之处。
另外,如果股东打算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以干股的形式分配给乙方,那么股东应当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书面的决议,或者甲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在此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另外,乙方是两个自然人,若其中一个违反了协议,那么将如何执行呢?例如:第六条,因此,建议将乙方的两个自然人分开,或者可以各自分别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是股东、公司)签订这个协议。
第二条意思表达不清楚。这条款关于股东入股的问题,现在总股本为2500万,但是股东入股后,股本变化了,股权比例也相应变化,但是协议上好像体现不出来。股东入股后,立即享有股东身份,但是上面第一条约定的8%股不享有完整的关东权利,那么这2%的股权的权利如何呢?约定不明确。
股东入股,那么应当办理股东入股手续,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有漏洞)。
关于公司分红问题,协议没有约定乙方是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资料(或状况),若公司盈利但是已没有营利为理由不予发放8%的干股分红,则难以保障权益;关于进入公司的董事会问题,没有约定是否享有董事的权利,没有约定是否能会被撤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提问中提到的第八条,意思表达不清“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意思是“三年内”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理解起来容易有争议!
提问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是过时的条款,该条款是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生效,旧公司法已经不再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个人出技术与某公司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协议是否存在问题?”,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入股协议中干股安排有何法律风险?
干股并非法定法律术语,通常指不实际出资而享有的分红权或股东权利。在本协议中,甲方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给予乙方干股,存在根本性法律瑕疵:公司本身并非股权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股东的股权或分红权、表决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同意将部分股权或收益权以干股形式授予乙方,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或者由股东直接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或赠与协议。否则,该干股安排对公司及其股东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乙方未来主张分红权或股东地位时可能被拒绝。此外,干股对应的权利范围必须明确,例如是否包含资产所有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本协议约定五年内干股不占有资产但享有分配和表决权,五年后享有全部权利,这种附期限的权能分离安排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尤其在五年内公司增资、减资、解散或转让时,干股持有人如何行使权利、能否获得清算财产均需清晰约定。建议乙方要求将干股安排落实为股东会决议,并明确登记为股权(可约定代持),同时明确财务知情权、分红计算方式及违约救济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技术股东如何提高持股比例并减少现金投入?
技术股东希望提高技术持股比例和减少现金投入,首先应明确谈判基础:公司总股本2500万元,乙方技术干股8%加上现金入股2%(借款出资50万元),合计10%。由于技术出资的作价具有主观性,乙方需充分展示技术的市场价值、独特性、预期收益等,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谈判依据。根据现行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法律不再限定技术出资占总股本的比例上限,这为技术股东提高持股比例提供了空间。乙方应争取将技术作价直接转为实缴股权,而非仅作为干股,因为干股存在权属不稳定风险。同时,对于现金入股部分,可尝试与甲方协商降低入股金额或改由技术贡献折抵,或者延长借款期限、降低利息、免除担保要求。另外,乙方应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若总股本2500万元为认缴资本,则乙方所持2%对应的50万元出资义务需实际履行,否则可能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建议乙方在谈判中坚持将技术入股比例与公司未来收益挂钩,设置业绩对赌或调整机制,并在协议中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避免公司取得技术后随意处置。同时,所有约定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才能获得完整法律保护。
技术股东在合作协议中应重点关注哪些条款?
技术股东在签订此类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第一,签约主体与程序。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支持,避免公司单方越权处分股东权利。第二,股权结构。明确技术干股和现金股的权属、投票权、分红权、资产权、转让权及存续期限,尤其要界定干股转实股的时间和条件。第三,股东义务。技术股东通常承担技术改进、产品研发、质量保证等义务,条款中应设置客观可量化的考核标准,避免使用“不断提高”“不降低”等模糊表述,防止甲方以技术不达标为由解除协议。第四,分红机制。应明确税后利润的计算口径、分红时间、支付方式,并约定乙方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防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做账方式隐瞒利润。第五,董事会及管理层权利。进入董事会后应明确是执行董事还是普通董事,是否享有罢免保护,能否委派财务人员及其职权边界。第六,退出与竞业限制。退股条款必须无歧义,例如“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应明确为“三年内不得退股”还是“三年后可以退股”;竞业限制应合理限定范围、地域和期限,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符,过高可能被调减。第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及管辖地,避免多头管辖。技术股东还应关注甲方的担保安排,借款转出资的还款期限、利息计算及股份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总之,协议应尽可能量化、具体,并履行工商登记程序,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审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