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yx1978咨询:有6个人共同招标一工程600万取得该工程经营权15年,(经营费用年120万,该款每年经营结算后交纳),6人各均占一份,现其中一个我朋友占的100万邀请我入资20万元,先不谈该项目以后经营效益,请教: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经法律保障的途径来操作,该如何操作以及注意些什么问题,我凭什么来保证我所投资金的权利!
法律桥网友蓝虫2解答:我估计他们6个人也是挂靠或者成立一公司而得到工程,你的入股方式等同于隐性股东,所以你的权益保障只能通过与朋友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
cyx1978再咨询:该协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效应,或如何能通过法律保障该协议的有效性。
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能否赐教如何能够有权去得到他们收益的知情权;按您说的该投资完全就属于信用性质的投资,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了吗?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要得到有力的保护,可以直接参股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如果根据项目公司的情况,不能成为显名股东,就只好作为隐名股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入股共同投资项目,如何保障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共同投资项目如何操作才有法律保障?
入股共同投资项目时,法律保障的强度取决于投资身份与法律文件的设计。首先,最理想的操作是直接参与设立或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成为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这种模式受法律保护最为充分。如果因项目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人数限制或原合作方不同意等原因无法显名,则只能作为隐名股东,此时必须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出资及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持股比例、收益分配方式、知情权范围、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协议应当尽量细化,例如约定投资人有权查阅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台账,有权定期接收经营情况通报,甚至约定由投资人委派财务监督人员。此外,还应注意资金流向,最好将投资款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账户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监管的账户,避免转交个人后难以追踪。需要提示的是,隐名投资协议仅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人可能面临权益受损风险。因此,操作上应优先争取显名股东地位,若不能,则务必通过律师审查或起草严密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好出资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或进行股权质押担保,以增强法律保障。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对项目收益的知情权?
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与显名股东存在差别,法律上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向项目公司主张查阅权,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保障。在签署隐名出资协议时,投资人应当明确写入知情权条款,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约定显名股东有义务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投资人提供项目公司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及经营计划;二是约定投资人有权随时查阅与项目相关的合同、账目、票据等原始凭证,显名股东不得无理拒绝;三是约定投资人有权参加项目公司的年度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或以书面形式获取会议纪要;四是约定投资人可以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此外,为强化保障,建议在协议中设置违约责任,例如若显名股东逾期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则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赋予投资人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退出投资的权利。实践中,很多隐名投资人仅凭口头信任出资,若干年后对项目盈亏一无所知,导致收益无法保障。因此,知情权条款并非可有可无,而是隐名投资风险控制的关键。如果显名股东拒绝配合,投资人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披露义务,但这一过程耗时耗力,属于事后救济。最好的策略是在出资前就坚持将知情权条款写入正式协议,并尽可能争取对项目银行账户实行共同印鉴管理,或要求项目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认投资人的实际出资人地位,从而从源头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隐名投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点?
隐名投资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时,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即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可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代持关系的合同效力,但需注意,这种效力仅限于协议双方内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作为登记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人,或者将该股权用于质押担保,隐名投资人可能无法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只能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索赔。这是隐名投资最大的风险点。此外,还有其他常见风险:一是显名股东可能滥用股东权利,例如在股东会表决中违背隐名投资人的意愿,或者将项目收益转移至关联公司;二是如果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显名股东的个人债务也可能导致其名下股权被冻结或强制执行,进而影响隐名投资人的权益;三是若项目公司违法经营,隐名投资人虽不直接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投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为防控上述风险,投资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注意以下要点:明确约定出资款的用途仅限于项目经营,不得挪作他用;约定显名股东在行使表决权前应事先征得隐名投资人书面同意,或按指示投票;约定股权处分限制,未经投资人同意,显名股东不得转让、质押股权;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及投资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退出并由显名股东回购股权;同时,保留所有出资凭证、协议原件及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记录。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资,建议同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将隐名投资人设定为质权人,以此制约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总之,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性不等于权利保障的绝对性,必须辅以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