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参加首届华东律师论坛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参加首届华东律师论坛(2003年,青岛)并提交专业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论文聚焦建设工程领域核心法律问题——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涉及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受偿顺序及与抵押权等权利的冲突规则。文章虽为会议简讯,但点明了这一制度在保护建筑工人工资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对施工企业、发包人及金融机构均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于2003年9月22-25日在山东青岛举行,华东六省一市各选派了十余名律师参加论坛交流。站长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是《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第一,权利主体通常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以及合法分包人,但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主张该优先受偿权,除非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第二,建设工程必须已经竣工或者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若工程不合格且经修复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第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第四,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该期间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通常为十八个月,超过该期间则优先受偿权不再受保护;第五,承包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不能自行处置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节点,竣工后及时结算并催告付款,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优先受偿权过期。同时,若发包人已将该工程抵押给银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优先于抵押权,但承包人需在拍卖程序中积极申报债权,否则可能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另外,若承包人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且该放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承包人因此需谨慎签署相关承诺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因为工程价款中包含了大量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该部分权利被视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殊债权。具体而言,当同一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拖欠的工程价款和银行抵押权时,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中,应先清偿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然而,这一优先顺序并非绝对,实务中存在几种常见例外情形:一是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受偿权且该放弃行为有效;二是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三是建设工程为违法建筑或已被拆除,无法折价拍卖。对于银行等抵押权人而言,在发放贷款前应充分评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风险,要求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或者将贷款用途限定为支付工程款并全程监控资金流向。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在工程价款确定后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优先顺位丧失。此外,若建设工程为商品房,购房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先原则,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可能又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承包人应关注房屋销售情况,必要时在诉讼中列明利害关系人。总之,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优先,各方主体均应通过合同安排和及时行权来维护自身利益。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无资质的个人施工队。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实务规则,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在于该权利属于承包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被限定为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其往往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若允许其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将架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并可能诱发恶意讨薪或串通虚假诉讼。但司法实践也逐步作出调整,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实际施工人可能获得保护:一是实际施工人已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直接合同关系,例如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二是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该企业未实际施工,此时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一般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其救济途径主要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或者依据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代位权仅能请求债权,而不能直接获取优先受偿权。为降低风险,实际施工人应在施工前与转包人签订详尽的内部协议,保留工程签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并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诉讼保全方式查封工程或申请参与分配,从而间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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