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首次回应:新浪分众案尚未立项(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摘要 商务部首次公开回应新浪分众并购案进展,指出该交易已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因申报材料未满足法定条件,尚未进入立项审查阶段。该案涉及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若无法在9月底前完成,交易可能重新谈判或终止。文章援引律师分析,认为材料不足可能源于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未获认可,并梳理了垄断行为的三种类型及经营者集中的常见形式,为理解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提供了实务参考。

商务部昨日表示,新浪分众并购案已经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申报标准,但由于申报材料未满足有关条件,该案尚未进入立项审查阶段。这也意味着,除非并购案能顺利进入流程并在9月底前超速完成,不然这一“媒体王国梦”可能将就此烟消云散。

申报材料不够条件

这是自去年底新浪与分众宣布并购计划的半年多来,商务部首次公开披露交易案进程。

商务部方面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申报双方于2月27日、3月11日、5月27日和6月1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供了补充材料,但申报材料尚未满足第23条规定的条件。目前商务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高级律师杨春宝表示,根据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集中经营的申报标准,新浪分众的并购案显然已经被官方认为可能具备垄断行为的风险,因此必须先通过反垄断审查才能正式立项。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情况。经营者集中往往通过合并、收购股权或以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等。

        杨律师指出,目前进程受阻的原因很可能是新浪公司和分众传媒提交的申报文件中关于“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的内容尚未获得商务部的认可。

面临多种可能

原本预计能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并购案迟迟未有下文,6月初,新浪CEO曹国伟不得不在面对分析师的质疑时表示,“如果到时候(9月30日)仍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将不得不再次坐到一起重新商谈,或者再次延长交易限期。届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此交易。”

据相关人士介绍,考虑到现在已为7月中旬,这就意味着除非新浪分众并购案能顺利进入流程,并且在9月底前超速完成,不然交易案就要重新考量,或者这个被称为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最大的一宗并购、建成后仅次于央视的“媒体王国梦”将就此烟消云散。

昨日,新浪公司与分众传媒均未就交易进程公布有所表态。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新浪周三收盘价28.9美元,涨1.3%;分众传媒收报7.99美元,涨3.36%。

(本文转载自2009年7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者集中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框架,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一般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和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核心指标,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规定。申报材料应当包含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重点包括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相关市场的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及控制力等。实践中,执法机构对申报材料要求较高,若材料不足以评估竞争影响,会要求补充提交,直至满足立案审查条件。企业应提前评估是否达到申报标准,避免因未申报或材料瑕疵导致交易受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交易各方自愿申报但未达标准,执法机构也可根据情况主动介入调查。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尤其是竞争影响分析部分,可结合经济学分析、市场数据及行业特点全面论证,以提升通过审查的效率。常见争议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不同界定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竞争评估结论,因此申报阶段的充分沟通与论证至关重要。若申报材料长期无法满足要求,交易可能面临实质停滞,甚至因商业时机错过而被迫终止,所以企业应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并设置合理的交易交割期限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反垄断审查对并购交易有何影响?

反垄断审查是并购交易能否合法实施的前置程序,对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有权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审查的核心在于评估集中是否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包括市场集中度变化、进入壁垒、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技术革新等因素。一旦申报材料被认定不符合要求,交易即无法进入正式立案审查阶段,更无法获得批准,这将直接导致交易无法按期交割。本案中,新浪与分众的并购因申报材料未达标而迟迟未能立项,使得原定上半年的交割计划落空,进而触发交易期限条款的风险,可能导致双方重新谈判或终止交易。实务中,交易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反垄断审查风险的分配机制,比如审批期限的自动延长条款、不能通过审查时的分手费安排等。同时,企业应从申报初期就与执法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及时响应补充材料要求,避免因程序性拖延丧失商业机会。需特别注意,反垄断审查不仅是法律合规问题,更可能成为交易竞争策略的一部分。竞争对手可能利用举报或异议机制影响审查进度,因此企业还需评估潜在的第三方意见。另外,即使交易获准,若附加行为性救济(如开放网络、禁止排他协议等),也会实质改变交易的商业价值。因此,并购前的反垄断风险评估和申报策略规划应与商业谈判同步进行,尽量在交易协议中预留弹性空间,确保在审查拖延或未获批准时,双方能够依据约定有序退出或调整方案,降低损失。

并购交易中常见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哪些?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要对象,通常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经营者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经营者直接合并为一个新的法律实体,或一个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二是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是并购交易中最常见的形式,例如新浪拟通过换股方式取得分众传媒特定资产的控股权;三是通过合同、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从而构成事实上的控制。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关键不在于形式名称,而在于交易是否导致一个经营者对另一个经营者产生排他性的控制或共同控制,进而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在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并非所有收购都需要申报,只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营业额标准的集中才负有强制申报义务。未达到标准的交易,若事实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仍可依法调查。对于企业而言,设计交易架构时应注意规避不当的集中风险,例如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业务外包等方式可能改变控制关系,同样可能触发申报义务。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误以为仅在股权比例超过某一门槛时才需要申报,实际上控制权的认定更为复杂,包括董事会席位、否决权事项、经营决策机制等。因此,建议企业在并购交易早期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及控制权结构,必要时预先制定分步实施或资产剥离方案,以减少审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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