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于2005年4月5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自然人B与C共同投资设立。同年,我决定投资该公司,并分三次向该公司投入投资款和实物。为确定我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2006年2月16日,B、C与我签订会谈纪要一份,确认:该公司是由B、C与我共同投资设立,我对该公司的出资已实际到位,B、C对此无异议;该公司应当变更工商登记,追加我为公司股东。但是,该公司始终未据此协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入股该公司的相应出资款和实物,并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 赵乐
要解答你的问题,首先必须确认你投入该公司的钱款和实物是形成股权还是债权。如果形成股权,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你不能要求该公司返还;如果形成的是债权,则你可以要求返还。
如何判断你对该公司的权利究竟是债权还是股权呢?我们注意到,你实际对该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与其他两股东签订了协议(会谈纪要),但是该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你的股东地位是否成立呢?对此问题,公司法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你仅仅未被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能否定你的股东地位。那么,你的股东地位应当如何体现呢?让我们看看你们的投资协议(会谈纪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你们的协议对你的出资行为已经予以确认,并决定进行工商变更,该投资协议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当自成立时生效,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定。因此,虽然投资三方之间的投资协议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并不影响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的生效。股东取得股东权利并不以履行登记为绝对必要要件,因为工商登记在册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使社会公众知晓其股东地位,也就是说取得股东地位是股东登记的前提,而不能说未进行股东登记而否定股东地位。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依据应当是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工商登记在册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股东对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因而,你的股东权利尚未获得充分的保障。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你们之间的投资协议是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你的股东权利由此得到确认。因而你不能要求公司返还你所投入的投资款和实物。我们理解你现在所面临的尴尬局面,你现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果你依然愿意投资该公司,则可以依据投资协议,要求B、C履行义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如果B、C依然不办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确认你的股权,并据此向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工商变更登记。如果你不愿意继续投资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你不能抽回出资,但是你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8期)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有效吗?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时依然有效。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原则,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仅产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并不导致股东内部协议当然无效。股东变更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对抗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股权变动结果,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因此,实际出资人依据有效的股东变更协议,可以主张股东身份,其他股东亦应受协议约束。若公司或部分股东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实务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出资行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而非仅以登记状态作为唯一标准。需要注意,若未登记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建议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协议文件及参与股东会的记录。
股东能否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不能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这一规则不因工商登记是否完成而改变。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核心要件,一旦投资人将资金或实物交付公司并获其他股东确认,该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财产,投资人相应取得股权而非债权。若允许股东以未登记为由随意撤回出资,将直接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即使股东变更协议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股东内部法律关系的成立,投资人已具备股东身份,应受不得抽回出资规则的约束。当然,如果投资协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出资行为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投资人可以依法主张返还,但那属于债权关系范畴,与股东身份争议不同。在实务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投资合意以及出资是否实际到位。若认定出资已形成股权,则返还出资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投资人若对公司经营不满或希望退出,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或减资程序等途径实现,但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原始出资。因此,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成为抽回出资的合法理由,股东应通过规范途径解决退出问题。
未登记股东如何保障权利或合法退出?
未登记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权利或合法退出。首先,若希望继续持有股权,可依据有效的股东变更协议,要求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公司办理登记。诉讼中应重点提交出资凭证、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出资及股东合意。法院确认股东资格后,可据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次,若愿意继续投资但担心权利保障不足,可以主动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实际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分红权,以强化股东地位。再次,若决定不再继续投资,则不能直接抽回出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盈利但长期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公司拒绝,股东可提起诉讼。最后,若因公司或其他股东故意不办理登记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无法参加股东会、无法获得分红或股权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可依据投资协议追究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总之,未登记股东应积极采取法律行动,避免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