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和必拓已就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外国企业合并要向中国政府申报?中国政府将如何审查以及中国政府将会作出何种审查结论?中国政府是否应当适用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的可能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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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企业合并为何需向中国申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域外管辖原则,只要经营者集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无论交易方是否为外国企业、交易地点是否在境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有权进行审查。必和必拓与力拓均为全球矿业巨头,其合并可能影响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市场供应与定价,进而传导至中国境内相关产业,因此需向中国申报。申报的门槛主要取决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和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而非单纯以企业国籍或注册地判断。实务中,跨国并购交易方应尽早评估交易是否触及中国反垄断申报门槛,避免因未依法申报而面临调查、罚款甚至禁止实施集中的法律风险。同时,该原则体现了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立场,也与国际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趋势保持一致。对于拟进行跨境并购的企业,建议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即引入专业法律评估,审慎判断申报义务,并准备相关市场竞争数据以支持申报。
中国政府如何审查跨国并购申报?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和延长审查,法定审限逐级递增,以保障对复杂竞争影响的充分评估。审查聚焦于交易是否可能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具体考虑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与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市场进入障碍、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等。针对必和必拓收购力拓此类全球性矿业交易,执法机构将重点分析铁矿石等产品的全球产能、供应格局、中国进口依赖度、价格传导机制以及合并后实体是否具备单方面提价或协同行为的能力。审查程序中,申报方需提交详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市场分析报告及相关数据,执法机构亦可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最终审查结论包括三种: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以及禁止集中。附加条件通常包括剥离部分资产、承诺供应量或保持公平交易等结构性或行为性救济措施。企业应充分准备申诉与承诺方案,主动回应竞争关切,以提高获批效率。
外资并购适用何种反垄断审查标准?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参与经营者集中,需分别满足外资准入管理和反垄断审查两套规则。反垄断审查适用统一的标准,即评估交易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并不因并购方为外资而设置单独更严苛的门槛。然而,外资并购若涉及境内企业,还需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特定领域可能存在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的规定。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法律还设有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审查标准与反垄断竞争分析不同,侧重国防安全、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等维度。实践中,跨国矿企合并若涉及中国境内资产或业务,除经营者集中申报外,须同时排查是否触发外资安全审查程序。律师在实务中应引导企业区分两类审查的法定条件,避免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外资并购时,通常也会结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率以及消费者利益进行综合权衡,但竞争分析仍是核心标准。企业应完整梳理交易涉及的境内经营实体、资产分布及市场份额,以准确评估审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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