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规则。被告人胡克金无施工资质分包工程,收取工程款51万余元后以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法院认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总承包企业垫付工资属于代为清偿,不影响对包工头的刑事追责,仅可作为量刑情节。该案例确立包工头可成为犯罪主体,厘清垫付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并不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为前提。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旨在惩罚恶意欠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用工并负有支付报酬义务,即便其属于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在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胡克金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却分包景观工程施工并聘用多名民工。工程完工后,他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数额较大。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他当晚订购机票并于次日逃匿。法院明确认定,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为处理包工头欠薪案件提供了直接参照。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包工头不要以为没有用工资质就可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劳动者遇到包工头欠薪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取得责令支付文书。若包工头在责令后仍不支付并逃匿,公安机关即可介入。相关单位在分包工程时也需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因违法分包引发欠薪风险。

总承包企业垫付民工工资后,包工头是否还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他人垫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是代为清偿,它改变了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客观状态,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未消灭行为人自身应承担的支付义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评价的是行为人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且逃匿等行为,垫付行为不能替代行为人的履行责任,也不能阻却刑事追责的成立。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垫付了拖欠的12万余元民工工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垫付事实不影响对胡克金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总承包企业垫付工资后,应当保存垫付凭证,并依法向实际欠薪的包工头追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追偿。垫付行为在刑事程序中可以作为从宽量刑情节考虑,但不会改变案件定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会综合考量垫付情况,但包工头不能因他人代为付款而主张无罪,仍需配合调查并积极履行支付义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规则: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或采用逃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所谓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责令支付是前置程序,逃匿行为往往成为认定拒不支付的关键情节。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确认的实际工程款,说明其具备支付能力,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工资12万余元。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他当晚订购机票并于次日乘飞机逃匿,这些事实完整展现了同时满足数额较大、经责令仍不支付、逃匿逃避支付等条件的典型场景。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劳动者应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等证据,并及时请求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决定,因为责令支付是刑事立案的前提。用人单位在经营中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对于欠薪数额接近标准的案件,应尽早支付,避免刑事风险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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