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我在山东,请问中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不可以。但是,成立一年以上的内资被外资并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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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自然人能否直接新设中外合资企业?
按照文章观点与长期以来的实务口径,中国自然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新设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传统中外合资制度强调中方合营者应具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身份,自然人个人通常不被纳入可直接缔约并登记为合资股东的范围。虽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已经转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机关也更强调组织形式与信息公示,但自然人直接新设中外合资企业仍会受到历史规则、地方登记口径、行业监管和交易文件习惯的影响,不能简单理解为当然放开。实务上,若外国投资者希望与中国个人合作,常见替代路径是由中国个人先设立内资公司,再由该内资公司与外方合资;或者由外方并购已存续内资企业股权,使原自然人股东在符合条件时继续留存。需要提示的是,任何通过名义股东、代持协议、隐名投资或虚假内资安排制造合规外观的做法,都可能在出资确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外汇收付、利润汇出和争议解决中被否定,进而导致股权归属、分红请求、表决权行使和赔偿责任连锁风险。交易前应核验目标行业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领域,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安全审查或行业许可,并在章程、股东协议与交割文件中明确资格瑕疵的补救、回购与赔偿机制。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自然人股东能否保留?
文章给出的例外是:成立一年以上的内资企业被外资并购时,中国自然人股东存在继续持股的空间。其逻辑在于,并购前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资格已经合法存在,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受让、增资或合并等方式进入后,原股东并不当然丧失身份,而可能随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继续登记为股东。实务判断不能只看并购完成,还要回到几个前提:目标公司是否真实存续并经营满相应期间,自然人持股是否清晰、无代持争议、无冻结质押或出资瑕疵;并购是否属于真实交易而非为制造股东资格而临时拼凑;所处行业是否允许外资进入以及外资比例是否受限;是否完成商务、市场监督、外汇、税务、反垄断或行业监管程序。若采用增资并购,应关注原自然人股东是否同比例稀释、优先认购权如何放弃、估值与对价支付是否跨境合规;若采用老股转让,应关注转让所得税、外汇登记、价款支付路径与交割先决条件。风险集中在三类:一是把例外扩大理解为自然人可任意与外资新设合资;二是用短期设立的壳公司冒充成立一年以上主体;三是并购协议只处理价格而忽视资格承继、章程衔接、董事会席位、否决权、退出回购与争议管辖。稳妥做法是尽调中固定成立时间、历次出资、年检年报、纳税与社保、实际经营证据,并在交割后同步更新股东名册、章程、登记公示与银行外汇信息。
规避自然人持股限制有哪些法律风险?
围绕自然人中外合资股东资格,最常见风险不是能否签约,而是签约后能否被登记、被执行并在争议中获得保护。若自然人明知不能直接持股,仍通过亲友代持、员工持股平台、虚假内资公司、阴阳合同或口头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合资企业,一旦发生分红、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或债务纠纷,实际出资人往往要先证明代持关系与出资事实,再面对外商投资准入、登记公示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限制和行政审批合规等抗辩,胜诉与执行成本显著上升。即便代持协议在民事层面被认定有效,也不必然产生对抗公司、债权人或登记机关的效果,更可能因规避监管而被否定相关安排。刑事与行政层面还可能涉及虚假登记、骗取登记、逃汇套汇、偷逃税款或违反行业准入的责任;民事层面则可能出现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质押、继承分割或被其债权人查封。争议焦点通常包括: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是否分离,外国投资者是否善意,章程与股东协议效力如何排序,并购例外中的成立一年如何证明,利润已分配部分能否返还,违反监管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或仅产生整改责任。实务建议是事前重构路径而非事后补救:能用内资公司持股就不用个人代持;确需自然人保留权益的,优先考虑并购例外、可转债、期权、利润分享或咨询顾问等合规替代,并把披露、同意、审计、反稀释、回购、违约赔偿和适用法律写进可执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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