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和境内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外资公司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境外自然人与境内自然人能否合资设立外资公司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境外自然人可以作为合资一方,但境内自然人通常不允许作为合资另一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境内组织。尽管个别地区可能放宽限制,但总体上境内自然人仍受限于相关通知规定。文章还提及外资并购领域的新规趋势,未来可能逐步放开限制,但当前实务中需谨慎操作,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法律桥网友qingshu915咨询:请教,境外自然人和境内自然人可否合资成立公司?看了几位律师对这一相关问题的回答,似乎不行。但我有个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已经设立好了,请问是不是国家有些新的政策出台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是要注册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允许境外个人作为合资的一方,但不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合资的另一方,你朋友如果只是用境内个人名义的,至少据我所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是不允许的。可能他借用了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你可以再去核实一下,顺便告诉一下大家在什么地区,上海据我所知不行。

qingshu915再咨询:我朋友在宁波,是以个人形式合资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马律师的意见,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只能是境内的组织才能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类似规定。但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中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至于个别地区放宽了限制,可向当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咨询。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这个问题倒是值得探讨一下。以前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办法中有一条是1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而新的并购法规把这个1年的限制去除了。虽然这种情况是并购而非新设,但是还是有一定借鉴的意义的。可能各地的操作会有不同,作为一种趋势,将来应该会放开所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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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自然人与境内自然人能否合资设立外资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境外自然人与境内自然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合资设立外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体而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通常限定为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境内自然人(个人)不具备合资主体资格。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个别地区(如宁波等)可能存在放宽操作,但该等操作缺乏全国统一法律依据,存在较大合规风险。实务中,若境内自然人希望参与外资项目,可考虑通过设立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等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或采取股权代持、合伙企业等替代架构,但需注意相关安排的合法性与税务影响。此外,外资并购领域的新规已取消境内自然人持股年限限制,显示政策趋势可能逐步放开,但截至目前全国性法规尚未修订,投资者应谨慎行事,并事先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核实最新政策。

境内自然人设立外资公司的法律限制有哪些依据?

境内自然人设立外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源于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对中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法律要求中方合资者必须为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被排除在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虽未明确禁止自然人,但配套的审批与登记实践通常参照合资企业规则执行。此外,原外经贸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外汇管理通知)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该文件虽非法律,但在行政审批中具有实际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该限制主要针对新设或收购行为,若境内自然人通过继承、股权受让等非新设方式取得外资企业股权,可能不受此限,但实务操作仍存在争议。各地商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一,个别地区出于招商引资考虑可能放宽,但缺乏统一标准。投资者应理解,该限制旨在维护外资管理秩序,防止资本外逃或规避监管,但随着自贸区试验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改革,未来可能逐步松绑。在现行法律下,境内自然人直接作为外资公司股东仍存在无法完成工商登记与外汇登记的实际障碍,建议采取合规替代方案。

实务中境内自然人如何合法参与外资公司投资?

在现行法律限制下,境内自然人若希望参与外资公司投资,可考虑以下几种合规路径:第一,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经济组织,以该组织名义与境外自然人合资设立外资公司,该组织作为中方股东符合主体资格要求,但需注意组织本身的设立成本与税务义务。第二,通过股权代持安排,由境内自然人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代持外资公司股权,但代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效力争议,且需防范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债务风险。第三,参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根据现行并购法规,境内自然人作为被并购企业的原股东,可在股权转让中取得外资企业股权,且新规已取消原自然人股东持股满一年的限制,但该路径适用于已存续的境内企业,不适用于新设公司。第四,关注自贸区或特定试点区域政策,部分自贸区已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试行负面清单外领域直接登记,投资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均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全套法律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及退出机制。同时,需警惕以“挂名股东”或虚假合资方式规避法律,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建议投资者在充分评估商业目的与合规成本后,选择最稳妥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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