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ycbgx咨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资及利息和投资额3%的分红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实这是一个假合作真借贷了,但只是确实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实上合作公司也没有实际进行经营。2004年期满时又延期了两年,今年8月13日即将到期,此时,合作外方已经被一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作出清算决议(合作外方是一个在澳门窗口公司,已经被政府工作组接管,现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够盖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时,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特别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在税收方面是不是会有不利影响?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由于企业合作合同即将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据中外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期满后该企业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由于外方投资者涉及破产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可考虑在双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产生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及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操作时将需对合作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处理好债务、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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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合作中方是否可以单方决定企业解散清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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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方破产后中方能否单方推动企业清算?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期限届满、外方合作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无法出席董事会、无法形成清算决议的情况下,中方合作者并非束手无策。实务中,中方首先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合同通常会对合作期满后的财产归属作出安排,例如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剩余财产归中方所有,这是中外合作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企业的重要特征。其次,合作期满后企业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在外方因破产程序无法履行配合义务时,中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形成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并按照约定进行分配。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中方不宜简单地以单方决议方式宣布解散清算,因为合作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通常需要法定程序支撑,在外方主体资格受限、印章无法加盖的情况下,中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例如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或特别清算,借助司法程序完成债权申报、资产清理与分配。整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外方破产、无法联系的证据材料,包括破产受理裁定、政府接管文件、函件退件记录等,以证明清算僵局客观存在,从而为单方启动司法清算程序奠定基础,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清算结果被质疑或撤销。
合作企业清算中资产确权与分配如何操作?
中外合作企业进入清算或财产分配程序时,中方合作者应当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推进,以降低法律风险。第一步是对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估,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查清企业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债权以及各类负债的真实状况,形成书面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这是后续确权与分配的基础性文件。第二步是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重点审查合同中关于外方投资回收方式、收益分配比例、期满财产归属的条款,对于外方已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利息及固定分红方式收回全部投入的,剩余财产通常依约归中方所有。第三步是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应当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清偿顺序上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务,剩余财产方可按约定分配。风险提示方面,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即分配财产,中方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索,甚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结构,还需注意该安排在税务和外汇管理上的合规性评价。此外,涉及国有资产的中方还应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与审批程序,确保分配结果经得起事后审查。
企业长期不清算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后长期处于不清算、不经营的植物人状态,在税务方面会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中方合作者应当高度重视。首先,企业只要未完成注销登记,其纳税主体资格就持续存在,仍需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即使无实际经营收入也需进行零申报,若长期不申报,税务机关会将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产生滞纳金与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影响中方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其次,企业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在持有期间仍会持续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行为税义务,时间越长累积的税负与滞纳金越多。再次,长期不注销的企业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在一定期限内会受到任职限制,影响其今后在其他企业的任职资格。此外,若企业存在历史欠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且在清算注销环节税务部门会严格核查,拖延只会使问题复杂化。实务建议是,中方应尽快通过司法清算或协商清算程序完成企业解散,依次办理税务清算、取得清税证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彻底终结企业的法定义务。对于外方失联或破产导致无法配合签署文件的情形,可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清算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程序僵局而无限期拖延,使税务风险和信用损失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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