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将子公司的股份变卖,其他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追究其责任?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变卖子公司股份的实务问题,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其他股东的维权路径。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属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范畴,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工商变更登记不审查该决议;若转让价格公允且无证据证明损害公司利益,股东难以主张违法;滥用股东权利可依据公司法原则要求赔偿,但举证难度较大。实务价值在于提示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桥网友jjbaobei求助:甲乙共同组建一公司A,其中甲占有5%的股份,乙占有95%的股份,甲为公司A法定代表人,现此公司A又投资到另一家公司B,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现甲(公司A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把公司A在公司B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违反法律之处?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份由A公司处分。除非乙能找到甲侵犯公司利益的具体证据,否则很难主张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至于甲未经乙的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这样去分析:(1)A公司的章程或者甲乙的股东协议是否约定该行为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或者说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难以认定该行为违法;(2)看甲转让了该股权所得的收益,例如:如果贱卖,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饱私囊则同样损害公司的利益,都是违法行为。

再咨询:这种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认定甲的行为违法,而不一定必须在章程里体现,这是否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再解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无需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至于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职权呢?公司法并没有作出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括该项内容,因为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等都属于“投资计划”范畴内的事项。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损害的事实,举证上可能会有难度)

再咨询:是否还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认定甲的行为违法,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以上法定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以上条文是相配套的。

再咨询:现在甲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得到审批,请问工商局在本案中是否有违法之处?我们国家现在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工商行政部门的行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公司A在公司B的股权转让,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工商局并不审核公司A是否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该局仅审核该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公司B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B的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如果甲的操作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则难以认定工商局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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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份是否违法?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公司法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属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范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无需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因此,公司A将持有的公司B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原则上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东会决议,仅审核公司B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如果大股东甲能够提供这些文件,且转让价格公允、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则难以认定其行为违法。实践中,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或者甲将转让所得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此时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滥用的原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其他股东需要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或证明甲将转让款转入个人账户等。因此,建议小股东在发现此类行为时,尽早收集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

其他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的责任?

其他股东追究大股东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滥用的原则。具体而言,如果大股东甲利用其控制地位,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转让子公司股份,且该行为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其他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代表公司起诉大股东,要求其赔偿因不当转让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此时,其他股东需要证明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且给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例如,如果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份,或者将转让所得侵占,则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二,如果其他股东能证明甲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自身利益(例如,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股权价值贬损),则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提起直接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第三,其他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规定,主张该转让行为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而无效,但这一主张在实践中面临较大困难,因为工商登记已经完成,且善意第三人(受让方)可能已经取得股权。因此,最有效的途径是收集证据证明甲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或职务侵占的行为,并尽快启动诉讼程序。此外,建议小股东在发现大股东可能实施不当行为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权被再次转让或资金被转移。

工商登记已办理,股东还能否撤销转让?

工商登记已经办理完毕,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行为无法撤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大股东甲擅自转让子公司股份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允,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及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人(第三人)是善意的,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甲无权处分股权,且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此时其他股东无法要求撤销转让,只能向大股东甲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判断是否能够撤销转让的关键在于:第一,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第二,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受让人与甲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受让人明知甲无权处分,则不属于善意,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撤销。此外,即使无法撤销转让,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追究甲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建议其他股东尽快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收集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对甲和受让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后续赔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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