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公司属于软件企业,由四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成,公司成立时,有两人以技术部分入资,现由于扩展业务,需要对公司进行增资,请问杨律师:一、技术是否还能够继续折算股份;二、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三、如果不能,该如何操作?若能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答: 技术在公司设立时已经作价入股,入股后技术不再属于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无论其有无发展、提高,均属于公司,在增资时不应重复作价入股。否则既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也损害债权人利益。增资时,原来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可以以其合法拥有的新技术折股,也可以投入资金,当然也可以放弃增资。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我公司属于软件企业,由四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成,公司成立时,有两人以技术部分入资,现由于扩展业务,需要对公司进行增资,请问杨律师:一、技术是否还能够继续折算股份;二、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三、如果不能,该如何操作?若能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答:
技术在公司设立时已经作价入股,入股后技术不再属于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无论其有无发展、提高,均属于公司,在增资时不应重复作价入股。否则既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也损害债权人利益。增资时,原来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可以以其合法拥有的新技术折股,也可以投入资金,当然也可以放弃增资。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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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5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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