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nut54咨询:我县自来水公司地下水资源被县政府在公司人员还不知道的情况下拍卖,而且县政府还欠公司的欠款,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还有,公司的纯净水厂是公司员工合股办的,也在拍卖范围里面,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请大家帮忙说说。谢谢了。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个人认为:自来水公司的地下水资源的使用权,应当是特许经营的范畴,故县政府在未与公司协商将其拍卖,应属于违约。另,纯净水厂系公司员工合股设立,县政府违法拍卖纯净水厂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你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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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企业的国有资产,是否能被县政府无故拍卖?”,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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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县政府能否未经企业同意拍卖地下水资源使用权?
县政府不能未经企业同意擅自拍卖地下水资源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下水资源使用权通常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其取得和转让需遵循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并需与现有合法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县政府在自来水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拍卖,实质上是单方面变更或终止企业已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利,这既违反了行政合同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也构成违约行为。实务操作中,政府处置此类资源性国有资产时,必须事先通知企业,说明理由,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听证或协商,否则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政府行为违法。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应保存好特许经营协议、缴费凭证等证据,及时提出异议,防止权利被侵害后难以救济。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政府是否具备处置权限、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企业是否已丧失特许资格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预期,政府单方拍卖行为常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员工合股设立的纯净水厂被政府拍卖如何维权?
员工合股设立的纯净水厂属于员工共同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或合伙财产,其所有权归员工集体或公司持有,政府无权将其纳入国有资产拍卖范围。县政府将纯净水厂纳入拍卖,直接侵害了员工股东的财产权,属于典型的侵权违法行为。维权路径上,企业或员工股东可依据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同时,若政府行为涉及行政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拍卖决定。实务操作指引:首先,应立即收集纯净水厂的工商登记材料、股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等证据;其次,向县政府发出书面异议函,要求停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结果;最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注意诉讼时效。风险提示包括:若拍卖已成交且买受人善意取得,可能面临执行回转困难,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纯净水厂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员工出资是否清晰、政府是否具有处置权限等。法院通常认定政府越权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并支持原权利人恢复权利。
国有资产处置中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有资产处置中,政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资产评估、公开招标、公示、审批等环节,并应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政府违反程序,如未通知利益相关方、未评估或恶意低价拍卖,其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竞合。法律责任方面:行政责任上,政府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民事责任上,政府需对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务操作中,受害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同时,可依据民事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赔偿。风险提示:企业应关注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对明显违反程序的处置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许。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程序瑕疵是否导致行为无效、政府是否具有处置权限、损失计算标准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除撤销处置决定外,还会判令政府赔偿企业因非法处置所受的损失。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避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程序正义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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