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不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实务困境展开,结合具体咨询案例,分析了股东会决议的权限边界、股东拒绝向公司出借流动资金的定性、公司增资扩股程序及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律师指出,股东向公司借款属合同关系,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设定,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约束性决议;若公司经营资金困难,可通过合法增资程序解决,但需防范大股东恶意稀释小股东股份的风险。同时,文章就股东不执行决议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公司内部治理僵局的破解路径给出了操作指引,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法律桥网友新安风咨询: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个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东通过。现在遇到一个问题: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经过5个股东表决、签字同意,但其中1个股东有不同意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那个股东就是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不知道我有没有把意思说明清楚,假如还需要提供什么情况,我可以补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看该决议的内容,如果该内容不涉及到他个人的,则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或法人代表去实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个人而他不执行,如果有股东协议书,看协议书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有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违约责任问题;最后,如果他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安风再咨询:我补充一下:决议内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其他股东都按时全部打入资金了,就他经公司多次催问,但他就是拒不打入,这就影响到公司正常的运转。

我查过各类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没有涉及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处理问题。假如每个股东都为了某个问题没有达到个人的目的而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还怎样保证运转和生存?再说,他不执行决议所造成的损失怎样去评估?又怎样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赔偿?赔偿的额度怎样掌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首先要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东会是否有权限来就“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来作出决议,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权限的范围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股东会乃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限范围乃决定公司内部的事情,至于股东是否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则属股东个人决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决议。

对以上“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增资来解决: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各自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增加出资,同时规定若某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者,其该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东按照比例认购。此时,若该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必将降低。(当然,借贷关系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完全是两码事。)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说的,那股东除了出资以外,公司流动资金有困难,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那每个股东都可以不闻不问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随他去了吗?这到是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了。这说明某个股东可以不顾自己个人的投资的风险,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东的投资全部拖死了,这到是个歹毒的主意。

因为5个股东中,有2个股东是很有实力了,其中一个有上亿的资产,老员工也有几百万的资产,还有3个股东都是工薪阶层,但现在这3个股东持有52%的股份,那2个股东持有48%的股份。那两个股东就是要通过不断的扩股,把其他3个的股份变成零头,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变成他们2个占绝对的控股,完全由他们2个人说了算。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的行为,有没办法去阻止他们这么做呢?

现在公司就是按照他们2个人的意见,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造成现在公司的流动资金运转不灵,他们之中是一个股东就故意不肯对公司出借资金,用这个办法来迫使这3个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算是什么行为,这个行为是合法还是合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他们的恶意行为?

恳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帮助,现在公司到了紧要关头。在此,先谢谢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职权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规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合同关系,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确定,只要借贷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合同,股东不存在借款的义务。公司本身是一个“资合”与“人合”的混合体,若股东不和或某股东宁愿投资失败,则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影响,这样的问题,法律也难以解决。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律规定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属于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这样的举措需要5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从程序上来保护自己权利。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的看法,那这个公司只有这么干耗而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了?对于公司向股东借款可是通过股东会形成一致意见的呀,但到实际执行时,就是那个股东不肯借给公司了。现在股东不和的很显然的,那个股东既不转让股份,也不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那到时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样按照比例分红,那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这个是绝对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他们没办法随意扩股。

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采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待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某股东不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强制要求股东按比例向公司借款?

股东会不能强制要求股东向公司借款。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才成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限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并不能直接处分股东个人财产权利。股东会决议即使经过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也不能替代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该决议实质上为股东设定了出资义务以外的额外金钱给付义务,超出了股东会法定职权范围。若股东拒绝出借,公司不能依据该决议强制其履行,否则该决议将因越权而无效或对异议股东不产生约束力。实务中,若公司急需流动资金,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例如由愿意出借的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启动增资程序,由股东按比例或约定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同时,建议公司审查章程是否有股东资金协助义务的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则可能产生合同约束力。但一般而言,强制借款决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公司应避免采用该方式。

股东不执行合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需要判断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且内容合法有效。若决议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如批准业务计划、选举管理人员等)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则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拒绝执行的股东可能构成违反股东义务。此时,公司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该股东进行纪律处分或要求其配合执行,但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股东不执行决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该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证明损失与不执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合理计算损失金额。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义务、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公司可依据该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若决议本身越权(如强制股东借款),则即使股东签字同意,对拒绝执行的股东也无约束力。实务中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细化股东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明确损失计算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

大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稀释小股东股份,小股东如何救济?

大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稀释小股东股份,属于公司资本运作范畴,受到公司法严格程序规制。增资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大股东利用持股比例优势强行通过不合理的增资方案,刻意压低小股东持股比例,小股东可以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寻求救济。程序上,应审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通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若存在瑕疵,可请求撤销该增资决议。实体上,应审查增资价格是否公允,若大股东以明显低价增资从而变相侵占小股东利益,构成权利滥用,小股东可主张该增资决议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或要求损害赔偿。另外,小股东还可以援引股东压迫救济制度,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或要求大股东收购股份。为防止恶意稀释,小股东应在章程中预先设置保护条款,如规定增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赋予既有股东优先认购权、限制同比例增资中的放弃部分处理方式等。实务中,小股东应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历次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评估报告等,及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