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andiler咨询:公司在两年前成立,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一共有五个股东,A股东是国企,占51%,其他四个股东都是自然人,分别占股B是31%,C是10%,D是6%,E是2%。B是公司经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以维持运行,超出了公司注册时的100万,由于A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一直以来都是A提供资金,总共有420万,后来B以私人关系从朋友那借来100万维持公司运行。但是公司运行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大量的货品积压无法兑现,总共约有350万的库存。
我想不用我说大家也明白在此情况下,公司虽然还在运行,但已经处在了破产边缘,随时都可能解散甚至破产。我想问的是:
1、这种情况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算外债?
2、A股东和B股东是否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3、他们也是股东,当债权人的权利和股东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4、如果公司清算,公司所有的资产加起来可能只有400万,不足以偿还A股东和B股东后来投入的资金,这样C、D、E三位小股东将一无所有,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小股东的损失?
5、如果协商不成,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
1、注册资金以外投入的资金,经股东会同意,属于借入资金,应该以公司资产偿还。
2、应该享有。
3、债权人利益优先。
4、先偿还外债,再是股东利益。
5、可以转让所持股份。
see-cq咨询:从律师的回答中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这家公司破产或清算的话,公司所有的资产加起来假如是400万,而借A、B股东的是450万,当偿还完这部分后还差50万,那这50万又如何解决呢?是否还要分摊到各位股东私人头上呢?
tugang79解答:不会,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上海孙建章律师解答:如果破产的话,将进入破产程序,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股东不承担,除非某股东没有按约定出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经营亏损,股东另行投入的资金能否作为企业的外债?股东是否享有债权人的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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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额外投入的资金能否认定为公司外债?
股东在注册资金之外投入的资金,其性质取决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资金用途。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原则,若该笔资金投入经过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认可,明确作为借款性质提供给公司使用,则可认定为公司对外债务,股东相应取得债权人身份。若未经过合法程序或缺乏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视为资本性投入(如增资或资本公积),此时股东不能主张债权。实务操作中,股东额外注资时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由股东会形成决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若未履行上述手续,在清算时该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赠与或资本维持义务,股东无法优先受偿。此外,即使认定为外债,股东作为内部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其受偿顺序通常劣后于外部善意债权人,但优于股权分配。因此,股东务必规范资金投入流程,保留有效凭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股东同时作为债权人时,其权利如何与股东权利协调?
当股东同时兼具债权人与股东身份时,法律遵循“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正常经营中,股东借款应按照债务合同履行,公司需按期还本付息;股东行使债权人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或公司资本维持。在公司清算或破产程序中,债权(包括股东借款)优先于股权受偿,即公司资产需先清偿所有合法债务,剩余财产再按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但需注意,若股东借款存在虚假、恶意或与公司资本混同等情形,法院可能适用“深石原则”或“衡平居次”规则,将该债权劣后受偿,以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实务中,股东与公司发生借款交易时,应保持独立财务记录,避免资金混同。若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冲突,例如股东会决议影响借款偿还,应优先履行债务义务;若公司无力偿还,股东可依法主张债权,但不能以股东身份干预清算程序。此外,股东借款的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过高利率不受保护。
公司清算时,股东额外投入资金不足清偿,小股东如何减少损失?
公司清算时,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包括股东借款,则按法定顺序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原则,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税款,之后清偿普通债务(含股东借款),最后如有剩余才按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若资产仅为400万,而股东借款为450万,则所有资产将用于清偿债务,小股东(C、D、E)无法获得任何分配,且无需个人补足差额,因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减少小股东损失,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审查股东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情形,可要求相关股东补足;其次,核查公司是否享有对外债权或可回收资产,如库存变卖、应收账款催收等;再次,探索债务重组或股权转让,例如与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协商收购股权,或通过减资程序返还部分投资;最后,若控股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过度控制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小股东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类主张需充分证据,且在诉讼中难度较大。小股东应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清算监督,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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