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三元并购三鹿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三元收购三鹿这一热点事件,结合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变数,由资深律师杨春宝解析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与操作流程、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及其对并购交易的影响。文章重点分析了目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收购方可能采取的应对步骤,包括参与破产重整、通过清算程序购买资产或与清算组协商协议收购等路径,并探讨了协议收购在破产情境下的可行性与实务要点。对于企业并购实务及风险防控具有参考价值。

在三鹿问题牛奶事件之后,三元收购三鹿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近日,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又给并购事宜增添了很多变数。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了通常情况下并购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分析了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及协议收购的可能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通常有哪些方式?

企业并购在实务中主要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大类。股权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所持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继续存续,其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继,收购方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资产并购则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业务合同等,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仍可能存续,但其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股权并购手续相对简便,能整体承接业务和资质,但需承继目标公司的历史债务和或有负债,甚至可能面临未披露的担保、诉讼等隐性风险;资产并购则可将收购范围限定于特定资产,有效隔离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但资产转移可能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且某些特许经营资质无法随资产转移,需重新申请。此外,并购还可以采取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选择何种方式需综合考虑交易目的、税务负担、审批程序、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在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时,并购方式的选择受到更多法律限制和程序约束,需与破产程序相协调。

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有何影响?

目标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财产将交由管理人接管,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清理、评估、变价和分配,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参与程序并监督清算过程。在此阶段,目标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已从原管理层转移到管理人手中,任何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都必须符合破产法律框架。对收购方而言,破产清算程序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第一,交易对象发生变化,收购方不再与目标公司股东直接谈判,而是需要与管理人协商,通过资产拍卖、变卖或破产重整等法定渠道实现收购。第二,交易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开,资产处置通常需要经过评估、公告、竞价等环节,以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收购方难以通过私下协商获得优惠价格。第三,目标企业的债务负担和或有负债将根据清算程序得到梳理,债权申报和确认结果决定了清偿顺序和比例,收购方若通过股权方式介入将面临复杂的债务处理。第四,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增加,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确认、资产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环节均需一定周期,且可能因异议诉讼或重整申请而中断。实务上,收购方可以考虑参与破产重整以保留目标企业主体资格,或在破产清算中购买其核心资产,也可以尝试与全体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后撤回破产申请,但难度较大。收购方应充分评估程序风险,做好尽职调查,并预留充足的时间和资金预算。

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后能否协议收购?

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三元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完成并购,取决于破产清算的具体阶段和资产处置模式。根据企业破产法律的原则,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需由管理人制定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公开拍卖或变卖方式,但法律并不绝对排斥协议转让,只是协议转让需要符合正当程序和价格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具体而言,协议收购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管理人可以与意向收购方就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制定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若方案获得通过且价格经评估合理,则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向特定收购方出售资产,避免多次拍卖流拍而导致的贬值风险。其二,三元作为潜在的产业整合者,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提交收购意向书和重组方案,表达对三鹿全部或核心资产进行整体承接的意愿,管理人基于维护资产价值和职工就业的考量,可能倾向支持协议收购。其三,如果三元希望收购三鹿的股权而非资产,则需通过重整程序,即三元作为重整投资人对三鹿进行注资并取得控制权,这本质上也是协议安排的一种体现,但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不过,协议收购能否成功还受到其他债权人利益平衡、职工安置方案、政府协调、市场竞争和反垄断审查等多重因素影响。实践中,三元可能需要在公开拍卖程序中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或者在变价方案中争取优先购买权安排。总体而言,破产清算下的协议收购虽然在法律上存在空间,但程序要求高、利益博弈复杂,需专业法律团队全程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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