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杨春宝律师团队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团队在其代理的一起某投资机构与某知名教育机构小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中取得了全面胜诉。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多轮投资协议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准确还原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队在对该案进行例行复盘的过程中,引申出对“完整协议条款”的深度思考。“完整协议条款”(即“Entire Agreement Clause”)是个“舶来品”,早期多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几乎是必备条款,通常出现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该最终交易文件系合同各方之间有关拟议交易的全部书面合同内容,取代各方之间在先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此后又被广泛应用于并购交易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多年来,杨春宝律师团队在为并购双方或者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起草或审阅过各种不同版本的“完整协议条款”,本文拟结合实务对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完整协议条款”进行探讨,以期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不同类型的“完整协议条款”
根据团队此前经办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所涉投资协议项下的“完整协议条款”,主要有以下两种典型表述:
(一)仅涉及本轮融资的“完整协议条款”
1. 基本表述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各方关于本次交易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意向、协议。
2. 特点
这是基础版“完整协议条款”,相对比较简单,有以下两个特点:
(1) 仅限于交易各方就本轮融资交易展开的各种形式的口头或书面沟通,不涉及任何前轮融资交易中形成的口头沟通或书面沟通、文件;
(2) 系对在先磋商(定义见下文)“一刀切”式的取代和覆盖。即,但凡交易各方在该最终交易协议签署之前的任何阶段,就本轮融资交易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条款清单或者意向书、备忘录,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文件(以下简称“在先磋商”)均在该最终交易文件生效后立即毫无例外地被取代,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且仅以该最终交易文件协议为准,一旦交易各方之间产生任何纠纷,应排除适用任何在先磋商。
3. 适用对象
从该基础版“完整协议条款”的特点可知,该条款仅适用于交易各方就同一轮股权融资的磋商过程中所形成的口头或书面沟通,而不涉及其它轮次的融资。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经历过多轮股权融资的企业,在起草后续轮次融资协议时,其“完整协议条款”通常都会涉及前轮融资协议项下相关投资人权益条款或者创始股东义务条款的去留或调整问题。因此我们理解,该基础版条款更适用于此前尚未进行过任何股权融资的初创型企业。
4. 起草建议
由于基础版条款针对的仅是同一轮股权融资所形成的沟通内容,产生矛盾或歧义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我们建议交易各方在起草该版“完整协议条款”时,充分回顾此前的过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磋商初期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以确保最终版投资协议的内容完全代表各方就该轮股权融资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忌直接搞“一刀切”而将更符合各方意见的内容排除在外。举例而言,如此前签署的《保密协议》的内容比最终版投资协议的约定更周密、详细,则应在“完整协议条款”中将保密事项剔除在外,可表述为“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保密义务,应以各方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又或者可将《保密协议》作为最终版投资协议的附件。而对于各方此前已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如内容不多,可直接写入最终版投资协议正文,如内容较多(例如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创始人需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等诸多事项做出大量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且无需修改,则可作为最终版投资协议的附件。
(二)涉及前轮融资协议的“完整协议条款”
1. 基本表述
前轮交易文件、本协议及本协议下拟签署的其他交易协议、最终协议及其相关附录、附表构成各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理解和协议,并取代之前所有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书面或口头的理解或协议。前轮交易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前轮交易文件项下投资方的相关权益,如最终协议未予明确删除或修订,则该等权益继续有效;但是,如对于同一事项,前轮交易文件与最终协议有任何歧义、冲突、不一致的,以最终协议内容为准。各方进一步明确,C机构不依据标的公司《A轮投资协议》项下的最惠国待遇相关规定对本条确定的原则提出异议。
2. 特点
这是一个涉及多轮融资场景下的相对比较完善的“完整协议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前轮交易文件继续有效;
(2) 前轮交易文件中的投资方权益条款继续有效(前轮投资方在最终协议中明确放弃的权益除外);
(3) 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如前轮交易文件与最终协议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以最终协议为准。
3. 适用对象
众所周知,一家优秀的企业往往是众多资本垂青的对象,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会经历数轮股权融资,而在各轮融资的过程中,不同的投资人必然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这些投资人往往会就标的公司的同一轮或不同轮次的融资交易条款展开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后轮融资交易文件会设置一个较为详细的“完整协议条款”,约定前轮融资协议项下投资者权益或者创始股东义务的“去留”问题。也就是说,该完善版“完整协议条款”适用于经历了多轮股权融资,且各轮融资均涉及引入新投资人的企业。
4. 起草建议
如前所述,完善版“完整协议条款”系经历多轮股权融资企业的股东之间博弈的结果,因而,在起草该条款时,最关键的一点便是将这种结果尽可能没有歧义地体现在最终版投资协议中。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1) 将交易各方的博弈结果体现在最终版投资协议中。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可参考上文中介绍的完善版“完整协议条款”的基本表述及其特点,并结合交易各方的实际利益诉求起草有针对性的内容。
(2) 体现在最终版投资协议中的博弈结果应尽量避免歧义。在商业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以本文前言部分提及的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仲裁案所涉“完整协议条款”为例,正是由于标的企业的投资各方对最终版投资协议约定的“完整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才引发了纠纷。基本案情是这样的,仲裁申请人C机构系标的企业的A轮投资人,与仲裁被申请人B自然人(即杨律师团队的委托人)签署了包含对赌条款的《A轮投资协议》。此后,标的企业未能如约完成对赌指标,但C机构并未要求B自然人履行回购义务,而是与新投资人签署了针对标的企业的《B轮投资协议》,并在《B轮投资协议》中就标的企业的对赌指标和对赌义务人进行了与《A轮投资协议》截然不同的约定(B自然人并非《B轮投资协议》项下的对赌义务人)。最终,标的企业未能完成《B轮投资协议》项下的对赌指标,C机构便申请仲裁,要求B自然人依据《A轮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如何解释“完整协议条款”的纠纷,虽然最终版投资协议对对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有了新的安排,但其完整协议条款并未明确前轮交易文件中的对赌安排是否继续有效,所以才导致C机构与B自然人就B自然人是否仍应承担对赌义务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继而引起纠纷。虽然我们代表B自然人最终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但“亡羊补牢”毕竟不是上策,若是能“未雨绸缪”,起草尽可能清晰、完善的“完整协议条款”(例如:在承认前轮交易文件继续有效的同时,明确股权回购事项等内容应以最终协议为准),不就能避免讼累了吗?
结语
在商务合同中,“完整协议条款”通常会与争议解决、合同生效等条款放在合同尾部,并被统称为“通用条款”,足见合同各方对该条款的重视程度并不如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的重视程度。然而,从本文提及的仲裁案可知,“完整协议条款”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文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一个不够完善或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对交易各方的风险不言而喻。虽然,在杨律师团队代理的仲裁案中,杨律师团队在仔细研读、对比多份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在没有法条可参考、引用的情况下,向仲裁庭详细陈述各轮投资协议背后的投资逻辑以及各轮投资协议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成功说服仲裁庭驳回了C机构要求B自然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仲裁请求,但该类案件的仲裁/诉讼结果更多依赖于代理律师的水准和仲裁庭/法院的主观裁判,如果该案换一个律师或换一个仲裁员,或许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仲裁结果。因此,强烈建议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各方能够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尽可能完善的“完整协议条款”,如已有相关条款,则应及时审查并修订(如需),以尽量避免在未来引发相关争议。(郑重声明:转载请注明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出处:法律桥。严禁抄袭、洗稿,侵权必究)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完整协议条款?
完整协议条款是英文《Entire Agreement Clause》的意译,是交易文件中常见的通用条款,核心作用在于约定最终签署的交易文件构成各方就特定交易事项的全部合意,并取代此前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记录、意向书、备忘录等过程性文件。在法律规则层面,该条款旨在维护书面合同的终局性与确定性,防止当事人援引合同签署前的模糊表态来挑战最终文本,从而减少合同解释的争议空间。其适用范围既可以是单轮交易,也可以延伸至多轮融资项下前后交易文件之间的效力协调,具体取决于条款的表述方式。n在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仲裁案中,标的企业的A轮投资协议包含对赌条款,而B轮投资协议就同一对赌事项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安排,但完整协议条款未明确前轮对赌安排是否存续,导致A轮投资人与创始股东之间就是否继续承担回购义务产生严重分歧。该案最终虽通过仲裁获得解决,但充分暴露了条款表述模糊的现实风险。n从实务指引角度看,起草完整协议条款时应当穷举式列明被取代的文件范围,明确前轮交易文件的存续与调整规则,尤其要针对股权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等易生争议的权利事项作出专门约定。已经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建议定期审视条款表述,及时补充修订,避免因多轮文件叠加而形成解释漏洞。
基础版与完善版完整协议条款有何区别?
基础版完整协议条款仅处理同一轮融资磋商所产生的在先沟通文件,其特点是适用范围狭窄,通常适用于尚无前轮融资的初创企业,条款效果是将该轮融资最终协议之前的条款清单、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一概取代,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协议为准。完善版完整协议条款则适用于经历过数轮融资的企业,其核心规则是承认前轮交易文件继续有效,同时明确前轮交易文件中投资方权益未被最终协议明确删除或修订的继续有效,但若就同一事项前后文件存在冲突,以最终协议为准。两者的法律逻辑差异在于对历史交易文件的处理方式:基础版属于完全替换,完善版属于分层衔接。n在实务案例中,某教育机构先后签署A轮与B轮投资协议,B轮协议就相同对赌指标设定了不同义务人,但完善版条款没有明确前轮对赌安排是否被替代,造成A轮投资人C机构在B轮对赌失败后,转而依据A轮协议向非B轮义务人的创始股东主张回购。该纠纷正是由于条款未清晰界定前后文件关系所致,属于典型的条款设计缺陷。n从起草建议出发,完善版条款切忌简单复制模板,而应结合具体交易背景逐项列明哪些前轮权利维持、哪些被变更、哪些被放弃,必要时可制作前轮与后轮条款对照表作为附件。对于已经采用基础版条款的企业,如后续启动新一轮融资,务必升级条款版本,并将新旧交易文件的优先顺序写入新协议,方能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完整协议条款不完备会引发哪些风险?
完整协议条款不完备的首要风险是交易文件之间的效力真空中断,导致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各自援引有利的旧条款或新条款。法律规则上,合同解释需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但若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前后文件的关系,裁判者只能依据签署时间、履行行为、具体条款的针对性等外部因素推定意思,这种推定的结果往往难以预料。在私募股权投资场景中,对赌义务、回购触发条件、股东优先权利等核心条款跨越多个轮次,一旦完整协议条款未就此作出清晰的替代或保留指示,就极易形成法律认识分歧。n以本文仲裁案为例,C机构作为A轮投资人,在B轮协议中已经就同一对赌指标作出新的安排,但由于完整协议条款并未说明A轮对赌条款是否废止,仲裁庭需要综合投资逻辑与协议体系进行裁判。该案的胜诉依赖于律师对多轮协议背景的精细阐释,具有一定偶然性,若换作其他裁判口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充分说明条款模糊带来的结果不确定风险。n实务防范上,交易各方应在谈判终局阶段将完整协议条款作为核心审查对象,特别关注三点:一是明确被取代文件的清单;二是明确前轮投资方各项特殊权利的去留状态;三是对同一事项的新旧约定冲突设置唯一准据规则。对于存量投资协议,建议由专业律师开展条款体检,针对可能的冲突点出具修订备忘录,并在下一轮融资或补充协议中及时修正,从而从根本上压缩未来争议的爆发空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