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helleyho咨询:我想就在深圳收购一个内资的电子企业(此公司在过去的三年里连续亏损),咨询以下三个问题:
1、外资企业可否收购内资企业?
2、内资收购内资是否要求主动收购企业必须是盈利状态?
3、主动收购企业的资产是否必须要大于被收购的企业?
恳请给出三个问题的回复,如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参考,将不胜感激 !谢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投资方需满足三个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被投资方的主营业务如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如为限制类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类的需办理备案登记。回答你的问题:
1、符合以上条件,即可进行;
2、对外资企业有盈利要求,内资企业没有;
3、无此规定,但需有资金支付转让款。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收购,法律是否规定主动收购的企业的资产是否必须要大于被收购的企业?”,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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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收购中,收购方支付能力如何影响交易?
收购方的支付能力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实务因素,尽管法律未对资产规模或盈利状态作硬性要求,但支付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与风险分配。首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条款通常约定首期款、分期款或交割后调整款,收购方若无法按期支付,将构成违约,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其次,若收购方采用现金支付,需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特别是大额现金交易需符合反洗钱规定;若采用分期支付,则需提供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或保证金。再次,收购方可通过并购贷款融资,但银行会严格审查收购方的信用状况、现金流及偿债能力,亏损企业可能难以获得贷款,此时可考虑引入财务投资者或采用股权置换方式降低现金压力。此外,收购方支付能力还影响税务处理,如支付对价高于净资产时可能涉及商誉减值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律师通常建议收购方在尽职调查阶段评估目标公司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价格调整机制,以防支付对价与真实价值偏离。若收购方资金不足,也可通过分批收购股权(先收购控股权再收购剩余股权)来控制风险。最后,支付能力与交易定价密切相关,目标公司连续亏损可能降低估值,反而为收购方创造低价收购机会,但收购方需评估后续整合所需资金。因此,建议收购方在交易前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并保留备用融资渠道,同时通过法律文件明确违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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