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要新成立一个公司,可否以在建工程投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公司法规定了”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一种,所以原则上在建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出资的,当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但由于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有关程序性的细则解释还没有进一步跟进,各地工商部门审核时可能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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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制度,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在建工程作为一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价值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予以确定,且其权利通常能够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转让给公司,因此原则上具备出资的适格性。但实务中需要注意,在建工程往往涉及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许可、施工合同、已付工程款、潜在债权债务等复杂因素,评估时不仅要考虑已投入的建设成本,还要结合工程进度、市场条件、续建可能性等综合判断价值。同时,出资人必须确保对在建工程享有合法、完整、无瑕疵的处分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否则将影响财产权的有效转移。此外,评估作价是法定必经程序,必须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需经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并作为确定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的依据。若评估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相关股东可能面临补足出资的责任,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拟以在建工程出资的投资者应当提前完成法律尽调、价值评估和权利清理工作,确保出资行为合法有效。
以在建工程出资存在哪些实务风险?
以在建工程出资虽然法律上允许,但实务操作中存在多重风险。首先是价值风险,在建工程尚未形成完整产权,其价值受工程进度、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评估时点的价值与最终实际价值可能产生明显偏离,若后续评估被认定高估,出资人需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次是权利转移风险,在建工程通常依附于土地使用权,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建设手续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或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而难以将财产权真正转移至公司名下,构成出资不实。第三是债务风险,在建工程可能已产生大量应付工程款、材料款或融资债务,若未在出资前充分披露并把控债务安排,这些债务可能随工程一并进入公司,加重公司负担。第四是行政审批风险,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审核尺度并不统一,部分地方可能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材料或拒绝办理,导致公司设立延误。第五是税务风险,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通常被视为财产转让行为,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负,需提前测算并规划税务成本。为有效防控上述风险,建议出资前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工程权属、审批手续、合同履行及债务状况;委托权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税务处理;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详尽的出资协议,明确出资财产范围、价值确认方式、瑕疵担保责任及违约后果。必要时可先以货币出资,待工程完工并取得完整产权后再以增资方式注入公司,以规避行权障碍。
在建工程出资应如何办理权属转移?
在建工程出资的核心在于将出资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权益依法转移至公司名下,但具体操作程序因工程所处阶段和当地不动产登记规则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建工程尚未完工时,通过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开发主体,将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文件的主体变更为公司,同时由出资人、公司与施工方、供货方等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相关合同项下的权益和义务一并转移给公司;另一种是在工程已经完工并完成综合验收后,先由出资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通过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公司名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和合同相对方的配合,流程较为复杂。在办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取得全体股东的书面同意,并修改或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出资方式和届期;第二,需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在公司设立或增资登记时提交评估报告;第三,需编制财产转移清单,经其他股东确认后作为出资交付凭证;第四,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变更的,应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可行性;第五,公司成立后,应当及时将出资财产入账,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或验资性质的报告(目前虽已取消验资强制要求,但为明确出资真实,建议保留相关证据)。若未能完成权属转移程序,出资人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权属转移的期限、协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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