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一文:新股发行首次见国有股减持。我有一个疑惑:公司法不是规定:国有股要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时间才能流通。为什么这四家公司在上市时国有股就可按发行价流通上市?这不是损害我们小股东利益吗?
诚请杨律师解答。 tks!
一位深圳的股民
股民朋友:您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之内不得转让,而不论该发起人股系国有股或是其他性质的股份。以前国有股不上市流通是一种暂时性的政策性规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国有股流通造成股价甚至股指受挫,并不是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心理因素等众多原因综合造成的。因此国有股上市流通与其他股份上市流通一样,并不直接损害小股东权益。诚然,我国的小股东保护机制尚不完美,仍需作很多努力。
至于决策层是否应当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和股民心理承受能力,控制国有股减持的进度,则非法律问题了。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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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国有股减持是否损害小股东利益?(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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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这一限制适用于包括国有股在内的所有发起人股份,并非专门针对国有股设置更严格的禁止流通规则。因此,国有股在满足法定限制期后上市流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国有股长期不流通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政策性安排,其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但该政策并非法律的永久性禁令。国有股与其他股份一样,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均可依法流通。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目的是防止发起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一旦限制期届满,股份流通即为正常市场行为。投资者应当理解,国有股上市流通的合法性不存在争议,若认为减持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或信息披露违规,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简单归咎于流通行为本身。
国有股减持导致股价下跌,是否构成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国有股减持引起股价下跌,并不当然等同于法律上的利益损害。证券市场股价受供求关系、投资者预期、宏观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国有股减持增加市场供给,短期内可能造成价格波动,但这种波动属于市场风险范畴。从法律角度看,小股东利益损害通常指公司或控股股东违反法定义务,例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或恶意压低股价等行为。国有股减持若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且减持价格公允,则减持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然而,如果减持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违规情形,受影响的小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追究相关责任。此外,决策层应当权衡市场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减持节奏,这属于政策调控范畴,并非法律强制要求。因此,小股东面对股价下跌,应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侵权,避免将正常市场波动误认为法律上的损害。
小股东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建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采取多元化的法律工具。首先,充分行使知情权,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了解公司经营与重大交易情况,这是发现潜在损害事实的基础。其次,行使表决权,在股东会上对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慎表决,必要时可联合其他小股东共同行动,提高话语权。再次,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向公司赔偿损失。此外,当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时,小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若公司或相关人员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小股东可依据证券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实务中,小股东应注重证据收集,包括交易记录、公司公告、会议决议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提案权与质询权,从源头防范利益受损。最后,行政投诉与举报也是重要途径,向证券监管机构反映违法行为,可推动监管介入。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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