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仪器仪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后与其员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注册资金(股本金)50万元,每100元为1股,共计5000股,其中法人投资2000股,职工个人集资3000股。公司成立后惨淡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从未分配过利润,B公司对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态度。后A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其出资也转让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A公司逐渐发展起来,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拒绝。
B公司因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权,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投资系验资报告不实,其投资在1个月后即抽回,因此认为B公司不拥有20万元股金,不享有股东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了投资,A公司因此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B公司作为A公司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资,其行为属侵犯独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与本案的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无诉请的事由不能一并审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将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另一事由作为抗辩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
简评:A公司在本案中处境尴尬:一方面,法院判决确认了B公司的股权,A公司必须面对其随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虽然确认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作为创业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得吞下这样的苦果。(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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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抽回出资后是否还能享有股东权益?
①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股东资格源于公司设立时的投资行为及工商登记,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即告确立。股东身份不因嗣后抽回出资而当然消灭,抽回出资属于损害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②本案中,B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20万元,A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法院据此确认B公司投资人地位。虽然A公司举证B公司验资后一个月即抽回资金,但法院认为抽逃出资属于另案处理的侵权纠纷,不能作为否认股东资格的理由,因此B公司仍可主张股东权益。③实务中,公司不能仅以股东抽回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而应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返还出资、赔偿损失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后仍可能被登记为股东并参与决策分红,但该行为本身违法,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应完善资金监管,留存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救济途径。
公司如何应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①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取回,直接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返还出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股权确认纠纷与抽逃出资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受不告不理原则约束,公司必须主动另行起诉。②本案中,A公司在B公司诉请确认股权时,仅以B公司抽回出资作为抗辩,法院未予支持,并明确指出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应另案起诉解决。由此可见,公司不能仅在应诉中消极抗辩,而应主动提起侵权之诉,才能获得救济。③实务指引上,公司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后,应迅速固定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返还出资之诉,并可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应梳理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若抽逃行为导致资本不实,公司还可通过减资或股权回购等方式调整,避免持续争议和经营风险。
为什么抽回出资后仍被确认股东资格?
①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股东资格源于公司设立时的认缴或实缴出资,并经工商登记予以公示。公司成立后,出资财产已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嗣后抽回出资,并不溯及消灭其设立时取得的股东身份。股东资格与出资是否实际留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法律对抽逃出资另有惩罚机制。②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投资,A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双方投资关系已经成立,所以B公司作为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A公司虽证明B公司投资一个月后即抽回,但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侵权,与本案确认之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否认股东资格的依据。③实务提示,股东抽回出资后,公司仍应将其视为股东对待,否则可能被诉并承担败诉后果。股东资格确认后,公司可另案请求其返还出资;若股东长期不返还,公司可通过利润分配、减资等方式调整股东权利义务。创业者不可姑息抽逃出资行为,应主动追索,否则将面临无法有效约束该股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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