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2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常见类型,提供了以协商为首选、以诉讼为后盾的解决思路。文章围绕股权确认、股东知情权与分配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阐述了股东查阅财务资料及请求分配利润的法定路径,并详细分析了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限制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对于科技创业者而言,在创业之初完善公司章程、细化股东权利义务安排,是防范纠纷的关键;发生纠纷时,友好协商以保全事业,协商不成则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文章兼具法律原则与实务操作性。

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但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人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4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实际出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确认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区分内部约定与外部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不能仅凭出资行为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除非其符合法定确认条件。公司认可并准许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是确认股权的重要因素。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指出,创业者可能以亲友名义出资,但该安排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对抗公司。若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公司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则可确认其股权;如双方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由其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名义股东转交股息及财产利益。反之,若无约定且未参与公司管理,也不以股东名义主张过权利,则只能被视为对公司名义股东的普通债权人,股权性质降格为债权。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为防范资格不确定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当在出资时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投资风险承担和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并尽可能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认可。同时应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股东会或董事会等证据,证明其实际股东身份。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股权或损害赔偿。此外,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代持等情形。

股东知情权与利润分配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查阅会计账簿需以正当目的为限。利润分配权是股东获得投资回报的核心权利,通常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若公司不决议分配,股东不能直接诉请分红,需通过启动决策程序或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实现救济。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明确,当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虽召开但决议不分配时,股东可诉请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投反对票的股东可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协商不成可在九十日内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应定期行使查阅权,对不予配合的情形及时发函要求提供,并留存证据。请求分配利润时,应先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式形成公司意思,避免直接起诉被驳回。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时,应严格计算法定期限,避免逾期失权。同时,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切勿滥用,应说明正当理由,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目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与操作要点?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则旨在维持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基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介入公司经营。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描述了实务中的操作规则:转让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拟受让人与转让价格,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征求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时,转让方可书面请求其他股东在确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若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公司应指定异议股东购买,价格无法协商时按评估价值确定;指定股东不购买的,转让方可直接对外转让。若转让方违反程序,其他股东可诉请撤销转让合同。此外,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受让人放弃购买,转让方可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股权,拒绝受让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转让方应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被撤销转让;受让方应核实其他股东是否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公司出具相关决议。公司章程可对转让条件、通知期限、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作出细化规定,从而降低操作争议。发生纠纷时,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较为常见,诉讼或仲裁是最终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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