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想撤资但没有人接手股份怎么处理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无人受让股权时不能单方直接撤资。可考虑减资或解散公司,但二者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依赖其他股东配合且成本较高。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股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若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存续,投反对票股东可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并在六十日内协商、九十日内起诉。实务上应评估路径与配合度。

问: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4万元,持有8%的股份。但是由于股东之间太复杂,我想退出并撤走资金。我的股份既没有其他股东也没有外人接手,我能退出吗?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退出?

答:

 在没有人愿意受让您的股权的情况下,理论上有两个办法。一是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二是清算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见,这两种方法都很困难,因为都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也都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操作起来较为烦琐,而且成本较高。如果无法做到,就只能在你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您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您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您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您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无人受让股权时股东能直接撤资吗?

【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像合伙或个体经营那样单方抽回出资,股东退出通常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解散或特定情形下的股权收购等路径实现。若无受让人,单方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并注销股权,原则上缺乏直接依据,因为公司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规则限制股东随意抽回已缴纳出资。股东资格与出资义务、公司财产独立等规则决定了撤资必须借助法定程序或公司决议。【案件事实】文中股东出资4万元、持有8%股份,因股东之间关系复杂而想退出并撤走资金,但既没有其他股东接手,也没有外部人受让。文章指出,此时理论上可考虑减资或解散公司,但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均依赖其他股东配合,程序烦琐且成本较高。可见,没有受让人并不等于可以直接撤资。【实务指引】面对无人接手的局面,股东应先判断是否具备推动减资、解散或请求收购的条件,并固定出资证明、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资料和沟通记录。若公司连续盈利不分配、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存续等情形出现,应及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并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协商不成在九十日内起诉。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股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考虑请求法院解散。应避免擅自抽回出资,以免引发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责任争议。

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法定退出途径?

【法律概念】股东退出一般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解散清算以及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权转让可对内或对外进行,但对外转让需关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减资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使股东部分或全部退出,属于公司资本变动事项;解散清算则通过终止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实现彻底退出;股权收购是股东在权益受侵害时要求公司回购。不同路径的决议要求、适用条件和成本差异明显。【案件事实】文章针对出资4万元、持股8%且无人接手的股东,明确理论上两个办法:一是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二是清算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解散的股东会决议。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文章也指出这两种方法都需其他股东配合,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实务指引】选择路径时,应先评估自己能否联合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是否达到百分之十以上解散请求门槛。若无法形成决议,可审查是否存在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法定情形,并保存自己投反对票的证据。股权转让虽最直接,但无人受让时可尝试寻找外部受让人并遵守优先购买权程序。减资涉及通知债权人和资本维持,解散涉及清算义务与债务处理,操作中应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还应关注六十日和九十日的协商与起诉期限,避免权利失效。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概念】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又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特定公司重大事项决议中投反对票,并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权利并非任意退股工具,通常要求存在法定事由、股东明确反对相关决议、公司与股东就价格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合理价格应结合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股权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案件事实】文章指出,如果无法减资或解散,就只能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指引】拟行使该权利的股东,应在股东会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并保留会议通知、签到、表决记录和决议文本。对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的情形,应收集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政策和同类股东待遇等证据;对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存续的情形,应证明决议已经通过且自己反对。协商阶段可提出估值依据,但不宜久拖,务必关注六十日和九十日的期限。若公司拒绝收购或压低价格,可通过诉讼请求合理价格,并考虑公司偿付能力、其他股东抗辩和执行风险。持股8%的股东尤其应避免错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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