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债务如何承担?(2007)

文章摘要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全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公司通过分立逃避债务。本文以建筑公司追讨食品公司欠款为例,指出分立前未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内部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文章提示公司分立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需关注债务人动态,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权。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在2003年的时候与我市的一家国有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实施合同。双方在2005年财务结算时,食品公司尚欠我公司综合楼工程款30多万。我公司随后发出了催款通知书,但食品公司一直拖欠不付款。后我公司获知,2004年食品公司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组,将食品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分立为四家公司,而且四家公司商定就原食品公司的债务由新食品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除新食品公司以外的三家公司偿还债务?
---------- 读者:钱光明

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公司分立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你的陈述看,原食品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将原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拆分为四个公司,你公司事后方得知此情形,因而可以确定,在食品公司分立前,并没有和你公司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哪家公司偿还。因此,分立后的四家公司均应当对原食品公司分立前对你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债务。至于四家公司内部对于原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所作的约定,由于没有与你公司,即债权人进行协商,所以其内部的约定对你公司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人的变更,如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类型、出资人构成以及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等都会直接影响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同时也会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和合并或其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法人的变更登记事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通过分立的形式设立新的公司,将负债累累的原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给新的公司,然后试图借公司有限责任使原来负债累累的公司实际清偿能力大幅度的降低,极大地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只有变更登记并不能切实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各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逃避债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进行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刊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3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分立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全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无需按照分立公司的内部安排分别追索,而是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任意一家公司偿还全部债务。该规则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司分立属于法人变更,分立前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继。法律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目的是避免公司通过分立将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从而架空原公司的清偿能力。实务中,债权人应当先确认债务人是否发生分立,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档案等查询分立情况。要求清偿时,应向分立后的各公司分别发出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若某一公司以内部协议或分立决议为由拒绝承担,债权人可依法起诉,将全部或部分分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分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此外,如果债权人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单独达成了书面清偿协议,约定由特定公司承担,则从其约定。但若无此类协议,任何内部安排均不能限制债权人的求偿权。建议债权人定期关注债务人经营状态,发现分立迹象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债务人资产转移导致执行困难。

分立公司内部约定债务由某家公司承担,对债权人有效吗?

分立公司内部约定债务由某一特定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内部约定属于分立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公司内部责任划分的安排,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法律明确规定,除债权人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四家公司商定由新食品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其他三家公司共同清偿。从实务角度看,公司分立时常见的一种操作是,将优良资产和部分人员分入新设公司,同时把债务留给原公司或某一空壳公司,以此逃避债务。这类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连带责任制度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充分保护。债权人收到分立公司关于债务承担安排的通知时,不应接受该安排的约束,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欠款公司分立后拒绝付款,债权人可以将所有分立后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会重点审查分立前是否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若没有,则直接适用连带责任规则。另外,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分立前签订的合同、验收结算文件、催款通知书、分立决议或公告等,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分立事实。内部约定虽不影响债权,但在分立公司之间最终会形成追偿关系,即实际清偿超过应担份额的公司可向其他公司追偿,但这与债权人无关。

债权人面对公司分立逃避债务应如何维权?

债权人面对公司以分立方式逃避债务时,应当迅速采取法律措施。首先,务必确认债务人的分立事实,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立公告等渠道获取分立后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其次,及时向分立后的全体公司发出书面的到期债务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全部债务,并告知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催告函应采用EMS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发送。再次,若催告无效,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将分立后的所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名下资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务中,法院通常支持债权人对分立后各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但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权真实存在且债务发生于分立之前。债权人还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时限内持续主张权利,并留存催收记录,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此外,针对分立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如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未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不能替代民事清偿。在复杂分立重组案件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审查分立方案的合法性,追查资产流向,必要时可申请调取公司财务账册,探究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情形。总体而言,法律已为债权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关键是债权人要主动行使权利,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不能消极等待,否则可能因资产被转移而遭受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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