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将25%的股权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如何拟定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新设公司向高管分配25%干股的法律问题,指出我国公司法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其本质是股东将分红权等权能让渡给高管,需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且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股权结构仍以实际出资股东为准,高管不成为法定股东。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需股东与高管协商,因公司仅一名股东,可通过股东任命方式让高管进入董事会。文章强调干股权利受合同保护,但无股东身份,实务中需注意协议条款设计及风险防范。

法律桥网友hljyx_001咨询:我们新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但股份中有25%分配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所谓干股。请问:1、这些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2、公司股权结构如何构成?股东构成怎么写?3、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所谓“干股”,也就是说该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东对其股权的某种权能(分红权)的一种让渡,其法律形式表现在协议书上,也就是说需要股东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对“干股”进行约定;由于法律上并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也就是说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干股”的登记,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变更或构成的问题,但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干股”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问题,只能通过股东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该股东任命的形式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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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干股持有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如何保护其权益?

干股持有者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知情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其权利仅限于协议约定的分红权,以及可能约定的其他权能(如列席董事会、获得财务报告)。法律上,干股持有者仅为合同债权人,而非股权所有人。因此,其权益保护主要依赖协议履行。若股东不支付分红,干股持有者可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为强化保护,协议中应约定:1. 股东承诺不通过减少利润分配等方式变相剥夺分红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或分立时,需提前通知干股持有者并协商处理方案;3. 若股东转让全部股权,需确保新股东继续履行分红义务,或在转让前一次性清算干股价值。实务中,干股持有者常面临“股东拒不提供财务数据”的困境,因此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股东须定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允许干股持有者委托会计师查阅相关账簿(但需保密)。此外,干股持有者可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如股东个人财产抵押),但实践中较少见。从法律政策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支持干股协议的有效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风险提示:若干股协议被认定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安排”,可能不受公司法保护,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干股持有者作为普通债权人,其分红请求权劣后于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且只能申报债权,无法优先受偿。因此,建议在高管入职前充分评估公司偿债能力,并可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以增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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