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我有一个亲戚想与别人合资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的另两方分别是山东的一家贸易公司和韩国的一家技术研究所),我的亲戚他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出资额,只是最后这个合营公司的成立他起了中间人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便成立不了这个合营公司。但是他们还没有合同,只在公司的补充协议中给了他22%的股份,协议有他们合营三方的签名。我想问一下:
1、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合营一方没有出资额,但是由于内部约定是否可以成为合营的一方;若可以的话,怎样在合同的出资额规定上写出来有关他的情况,如何用合同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2、如果公司以后盈利是否真会按补充协议中规定的那样给他利润的22%。
法律桥网友杰西解答:首先,你亲戚是想成为合资公司一个股东,还是只想拿到介绍费。如果只想拿到介绍费,可以有很多合同形式,如果他们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明确规定您亲戚拿到钱的时间、金额, 那就有法律保障。
如果想成为合资公司股东,有两种加入时间:在公司设立时就加入;在公司成立后,经过股权受让加入。但公司合资合同上和公司章程上一定要有您亲戚的姓名和出资额。这样才算股东。第二,公司设立时加入方案:可以约定另外两方各代你亲戚支付出资额(赠予或其他合同形式),两者总共为注册资本或总投资额的20%(也即实际出资是另外两方,但你亲戚享有公司20%股权。)公司成立后加入方案:(同样的道理)另外两方可以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你亲戚20%股份,但要做相应的批准证书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合同及章程也要变更,并且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我的建议是拿个居间费用比较稳,或者签多几个合同,这个死了还有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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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介不必出资而可以享有22%的股权,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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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出资的中介人能否仅凭内部补充协议成为合资公司股东?
不能仅凭内部补充协议直接成为股东。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及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合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认定以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文件为准。补充协议属于股东间内部约定,其效力仅限于签约各方之间,不能对抗登记机关和善意第三人。若中介人未在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列为股东,也未记载其出资额,则其不享有法定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实务操作中,若中介人想成为股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司设立阶段,由其他股东代其缴纳出资,并在合资合同和章程中明确其股东身份及出资额(可由他人代付);二是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或赠与方式取得股权,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以及合同章程修订。否则,即使有补充协议,公司盈利时也可能拒绝分配,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不会支持仅凭内部约定主张股东权益。因此,建议中介人务必通过正式法律文件完成股权登记,而非依赖补充协议。
中介人若想获得22%股权,应如何设计合法有效的操作方案?
中介人获得22%股权有两种合法路径,均需严格遵循外商投资审批与登记程序。路径一:公司设立时加入。由其他两方股东(贸易公司和韩国技术研究所)共同或按比例代中介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即22%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部分),并在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中介人为股东,出资额注明“由某方代缴”或“以赠与形式注入”。同时,需将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并提交商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工商登记,中介人即取得合法股东资格。路径二: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成立后,由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或赠与方式向中介人转让22%股权,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可为零对价或象征性价格),随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批准证书,修改合资合同与章程,最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论哪种路径,均需注意:代缴出资或赠与股权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赠与税或所得税),且需确保其他股东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此外,若中介人未实际出资,其股权可能被视为“干股”,在公司亏损或清算时,仍需按其持股比例承担债务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代缴资金的性质(借款或赠与),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各方权益。
仅凭补充协议约定利润分配22%,公司盈利时能否强制要求支付?
不能直接强制要求支付。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其行使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若中介人未登记为股东,则补充协议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性约定,而非股权性权利。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股东间对中介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报酬安排,或者是一种附条件的利润分成协议。然而,此类约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第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利润分配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并优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若公司未作出分配决议,中介人无权直接起诉要求分配。第二,若公司其他股东拒绝履行补充协议,中介人只能依据合同追究签约方的违约责任,而非直接向公司主张。第三,中外合资企业利润汇出还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将此类协议视为中介服务报酬,但若协议未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则难以执行。因此,建议中介人若仅想获取报酬,应单独签订居间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节点;若想取得股权分红,则必须完成股东登记。否则,即使公司盈利,也可能面临分红被拒、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等风险。最佳方案是双轨并行:既签订居间合同收取固定费用,又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实际股权,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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