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想成立一个公司,原定货币股份为20%,无形资产股份为80%,但是新公司法上规定公司成立时货币股不能少于30%,所以想向各位老师求教如何能顺利注册公司并还能达到原股份分配方案,问题如下:
1、我们公司的性质为合资企业,并且是高技术企业,不知在政策上公司成立时是否有优惠。
2、我们想到的一个策略是:先撤出部分技术,成立公司时使货币股份占30%,然后将撤出的技术加入并占有一定的股份,这样原占30%的货币股份转为20%。不知道这样做法是否合法及可行?另外,后加入的这部分技术股份的拥有人是原股东成员好,还是新人好?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70%已经很高了,以前低多了。以前无形资产出资只能占25%,对于高技术企业则可放宽到35%,现在法律从整体上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因此没有对于高技术企业的特别优惠了。你的方法不行,增资时还是要验资的,同样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以技术出资作为增资时必须同时以现金增资,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现金出资的要求。如果你们要解决的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问题,则完全可以通过协议安排使技术出资人的股权比例达到甚至超过80%。
再咨询:不过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很多而且价值都很高,我们只是先撤出其中几个,验资时无论是保留的还是撤出的知识产权都可能达到其指标。如果这样的话是否可行?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有明确限定,无法逾越。但现行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已做了调整,最低三万元人民币即可,不知道你们的情况是否属于目前手头流动资金不足故需要扩大专利技术的入股比例,如果是完全可以降低注册资本,因为一个公司优质与否其实与注册资本关系并不大。如果是专利技术估价太高而导致流动资金无法配合的话,那就可能要从入股的专利数量和评估上做一些调整了,当然这里还牵涉到你们对公司发展的远期预计和判断上,因为注册资本的多少牵涉到将来股东责任有多大的问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上面提到的方法(先撤出其中几个,验资时可达到其指标)是可以的(注意: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的)。另外提供以下操作,作为你的方法的补充:待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的一方将其他的几项专利无偿转给公司,但货币出资的一方要将1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技术出资的一方,以实现货币出资的一方只占20%,技术出资的一方占80%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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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降低注册资本是否有助于提高无形资产比例?
股东间协议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股权权益的再分配,但无法替代公司法对出资比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该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旨在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现金流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正常运营。因此,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比例,不能通过股东协议予以变更。然而,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协议安排实现类似“无形资产占大股”的效果:一是利润分配协议,约定即使货币出资股东只占30%股权,但无形资产出资股东可享有超过其股权比例的公司利润分配权(例如约定80%的利润归技术方),该约定在股东之间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表决权协议,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使技术方在公司决策中拥有主导权,例如约定技术方拥有80%的表决权,即使其股权比例仅为70%;三是股权激励或期权安排,在设立时货币股东持股30%,但技术方通过获得额外的股权期权或业绩对赌条款,在未来条件成就时取得更多股权,从而逐步提升持股比例;四是股权代持或信托安排,由货币股东代持部分技术方的股权,但代持存在法律风险,且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可能引发纠纷。需注意,这些协议安排必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若公司对外负债,股东仍仅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追索,协议安排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此外,若协议内容涉及规避出资义务(如约定技术方无需实际出资而享有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实务中,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采用“货币出资30%+技术出资70%”的合规架构,同时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技术方的控制权和超额利润分配权,从而在合法框架内实现商业目标。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设计协议条款,确保其符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润转移而引发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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