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如何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效力、出资方式(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比例确定、协议中特殊条款的效力以及公司清算时专利处置等问题展开。核心要点包括:专利出资须明确约定以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并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非货币出资比例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应经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协议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但自愿签订的股东表决权一致条款通常有效;公司清算时,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专利出资存在风险,需依据出资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处理。文章提供了实务指引,强调规范出资程序和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

法律桥网友Axiuluo咨询:有三个出资方,A以专利出资,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两万占公司股份20%,B,C以现金出资各一万,各占10%。我想问问,在此协议中,以专利出资是否有效,以专利出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占公司股份该是多少?若是双方自愿签定此协议,但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还有就是没有办理专利转让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专利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同时,专利出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总注册资本的70%,至于该专利的出资应占的分额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确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出资后房屋的使用权转归公司,此后则不必再交纳租金;若各方自愿签定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从道理上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条款,但是如果B、C自愿签定,则法律也不会干涉,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条款,即使没有这样约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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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出资用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何保证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既可以选择以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选择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但必须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具体方式,否则容易在后续履行中产生分歧。若以所有权出资,专利的专有权应转移至公司名下,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使公司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若以使用权出资,则需明确许可使用的方式(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并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以确保公司能稳定行使该使用权。无论何种方式,出资时均需对专利进行评估作价,核实其价值,且该价值应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同时,非货币出资需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实务中,建议在协议中详细载明出资标的、交付时间、登记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在出资后及时完成登记或备案,以保障出资的有效性并避免后续争议。若未办理转让手续,公司无法实际取得专利权利,清算时该出资可能被视为未履行,股东需以货币或其他财产补足,并可能影响其股东权利。

专利出资比例如何确定?协议中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专利出资的比例首先取决于其评估价值,需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值、技术先进性、预期收益等因素作出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但现行法律已取消该比例限制,允许股东自行约定,但必须确保出资真实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具体出资额及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并经全体股东确认。关于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例如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此类条款属于股东之间对表决权行使的自愿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或第三人利益,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股东可以自行协商表决权分配方式。但若该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损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而“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股权稳定的保障,即使没有该约定,股东也不能无故减少其他股东的股份,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如减资、股权回购等)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此类条款通常有效,但需注意其与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的协调。在实务中,建议股东在签订协议时充分评估条款的合理性,避免因极端条款引发纠纷,同时应确保出资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配置的公平性。

公司清算时,专利出资如何处置?未办理转让手续怎么办?

公司清算时,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其处置方式取决于出资时是以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及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若以专利所有权出资且已办理转让登记,则专利属于公司财产,清算时应当作为公司资产列入清算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进行变价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若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则使用权在出资期限内归公司所有,清算时未到期部分的使用权应退还给出资股东,但已投入使用的价值应作为公司财产核算,清算组需评估其剩余价值并计入清算财产。若未办理专利转让手续,则公司并未实际取得专利所有权,出资股东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清算组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即以货币形式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将专利重新评估后办理转让以完成出资。若股东拒绝补足,清算组可追究其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此外,清算时还需注意专利是否存在质押、许可等权利负担,需一并处理。实务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专利出资在清算时容易引发争议,建议股东在出资后及时办理登记,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财产的交付时间及未交付的后果。清算组应核实出资情况,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复核,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主张出资不实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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