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文化事业从来都被视为公有制经济甚至政府垄断的特区,自然也是民营企业投资的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尝试对文化产业进行外围投资,并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相关束缚仍然很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不平等待遇。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需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广大创业者而言,无疑这是条充满投资机会的新闻。
从政策扶持角度看,文化部门将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将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文化部门还将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文化部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在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从市场环境角度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化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当然,作为创业者,我们应当知道,虽然该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真正付诸实施可能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鉴于目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受诸多优惠,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转而回到国内投资文化产业,仍不失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法规、规章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文化部、商务部2004年2月9日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1月29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投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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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文化产业有哪些准入限制?
根据2004年文化部发布的相关意见,我国原则上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了此前以所有制划分准入资格的限制。具体而言,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均逐步放宽准入,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但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领域均完全放开,国家仍会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对于禁止或限制类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仍不得进入或须满足特殊条件。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先核实拟投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并对照最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进行合规判断。同时,即使属于允许类行业,仍需依法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前置审批文件,且申请程序与国有、集体企业相同,不得因所有制性质而受到歧视。各地执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投资者在项目启动前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报条件和流程,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投资受阻。此外,历史政策已明确凡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同样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因此可参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辅助判断依据。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能否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
可以。根据2004年文化部相关政策意见,国家明确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推动国有文化单位产权结构调整。具体方式包括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这一政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通过产权运作进入文化产业核心领域的渠道。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参与重组前应全面评估目标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置及历史遗留问题,并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第二,重组方案需符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包括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审批备案等要求,防止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第三,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性质变化而取消,这有利于保持经营连续性,但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及相关证照的换发手续;第四,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如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但需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申报。此外,重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职工安置方案,避免引发劳动纠纷。由于国有文化单位涉及意识形态和特殊监管要求,部分领域可能仍存在隐性门槛,建议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确保重组方案合法合规并获得政策支持。
投资文化产业时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障需要从法律、行政和合同三个层面综合施策。根据2004年文化部意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依法经营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不得乱摊派、巧立名目收取费用。若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行政救济的依据。实务操作中,保障权益应做到:第一,投资前充分审查政策合规性,确认项目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并保存好各项审批文件、许可证照及政府承诺文书;第二,签订投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事项,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第三,遭遇行政违法行为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同时可采用投诉举报、媒体监督等方式施加影响;第四,在参与国有文化企业重组或政府采购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规定,防止因操作不当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而丧失权益;第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自有版权、商标、专利等及时登记注册,并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条款。此外,由于文化产业政策更新较快,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持续跟踪政策动态,定期调整经营策略,以降低合规风险。当发生权益损害时,应注意固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无法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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