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ongshu咨询:我所在的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股东2人,其中董事长徐占有股份75%,徐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李占股份25%,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工程方面工作,公司另外聘请一名常务副总经理程。
现在公司要投资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现在的房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来投资,比例为100%,按新公司的规定,应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那么新公司的股东就是作为企业法人的房产公司,另外新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
而徐对新公司的设立思路如下:让程来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正在编写新公司的章程,及办理相关手续,遇到的问题是:
1、在新公司的股东手册中,股东写企业法人-房产公司,还是房产公司的股东徐、李二自然人并按原来的股份比例分配。按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理应为企业法人,但这样的话,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怎么显现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
2、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吗?如果是,那么程就会必须是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让程来当执行董事是行不通的?
3、公司既然没设股东会,那么法人代表的任免机构是新公司还是新公司的股东会?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新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行使。
songshu再咨询:您说:“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那么由此看来程就应该是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而程不是股东,因而程是不能被股东(会)选为执行董事的呢?您说:“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那么徐、李二人作为新公司的间接持股人,对新公司做决策等行使股东权利和职权时,是否要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来解决并作出决议呢(而新公司是没有设立股东会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无须显示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因为新公司的100%股权都是房地产的,徐、李二人没有出资,不是股东(股东只有一个,房产公司),没有任何股份。
2、法律没有规定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你的理解有误。因为董事由股东提名,然后由股东进行投票选举产生,股东可以提名自己的员工或者外面聘请的人来给大家投票选举。现在新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可以用房产公司的名义选举程当执行董事,并且兼任法人代表或者不兼任法人代表,因为法人代表还可以由经理担任。
3、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房产公司作出的决议为股东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这个说法),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徐、李二人不是股东,公司也没有股东会可供参加。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编写?股东职权如何行使?”,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中如何体现股东信息?
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股东担任。根据公司法原理,执行董事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可以由股东提名并选举产生,但法律未限制其必须具有股东身份。换言之,股东可以选举非股东的专业人士担任执行董事,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样,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若执行董事由非股东担任,其自然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可聘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该经理同样无需是股东。实务操作中,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股东(法人)可直接作出书面决议,任命非股东员工或外聘人员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需确保该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这一设计有利于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管理效率。然而,需注意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其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权限,并要求其勤勉尽责。此外,若执行董事由非股东担任,其应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重大事项仍须经股东书面决议批准。综上,股东可以灵活安排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但应权衡控制权与专业管理的平衡,并通过章程细化相关条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