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出资,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那么现在甲企业向乙企业出资1000万,同时又为乙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2000万,这样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吗?
北京汤淡宁律师解答:该规定本意是指公司不得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投资,如合伙企业。你所指情况不在此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条文的确切含义尚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来进行解释。从字面上理解以上操作是违反上述公司法条文的,但是上述条文的立法本意并非限制上述你所提问的情形。该条文限制的应该是指公司不能因为它的出资而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成立合伙企业),而你所述的情形并非由于其出资而是由于其连带责任的担保,二者是两回事。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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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对外投资时如何规避连带责任风险?
公司对外投资时规避连带责任风险,首先要从投资标的选择上把关。应避免投资于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形式,如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若需参与合伙企业,可考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注意不要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以免被视为普通合伙人而承担无限责任。其次,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责任条款,限定投资风险,例如设置出资上限、亏损分担比例、退出机制和清算安排。第三,若投资后需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应严格区分担保责任与出资责任,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并对担保总额进行控制。同时,应定期评估被投资企业的偿债能力,避免因过度担保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另外,避免以“明为投资、实为借贷”等方式规避法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加重。若已面临连带责任纠纷,应审查相关协议和交易实质,收集证据,主张责任性质区分,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责任范围。总之,事前结构设计、事中程序合规、事后动态监控是规避连带责任风险的关键,建议在投资决策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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