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hiteplane咨询:现在筹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为两方:我个人及某公司。请问,在设立之初,是否可以我个人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成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注册据说只能提供个人身份证(也就是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为一个公司,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上海孙建章律师解答: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立公司。不存在你的说法。
Whiteplane咨询:也就是说,法人只需要提供他的个人身份证就可以了,对么?
广州甘律师解答:对方需提供公司营业证照、股东会决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是否成立公司的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是公司?(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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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与公司能否共同设立新公司?
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律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公司)。法律并未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限定为只能是个人,也未禁止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因此,个人与一家公司共同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合法的。实践中,有些人误以为注册时只能提供个人身份证,这其实是对工商登记材料的误解。工商登记机关在审查设立申请时,会要求所有股东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对于作为股东的法人公司,则需要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以证明该法人同意出资设立新公司,并明确其委派的代表。需要注意的是,该法人股东应当依法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其出资行为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或内部决策程序,否则可能因决议瑕疵导致出资无效。建议在筹备阶段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保材料齐备,避免因材料缺失而延误设立进程。
公司作为股东需提供哪些材料?
当一家公司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另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核心材料包括: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公章,并确保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用以核对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权限)、以及同意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果该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则必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若授权董事会决定,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中应明确拟出资的金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以及委派至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人选等事项。此外,还需提供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委派代表的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其对外投资可能还需经过额外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实务中,工商登记机关通常会要求所有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材料不齐或决议内容不符合章程,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受理。因此,建议在准备材料前,先查阅该公司章程,并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同时保留会议记录,以备后续法律审查。
误以为股东必须是个人怎么办?
如果实践中存在误解,认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个人,这通常源于对工商登记材料要求的不熟悉。实际上,法律明确允许自然人与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若遇到登记机关或代办机构提出“双方必须是个人”的要求,首先应当指出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法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完全不需要将公司股东的出资转换为个人名义,那样反而会引发股权归属纠纷。正确的做法是:以公司名义准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关注新公司的股东登记。若登记机关口头拒绝,可要求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据此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筹备过程中,务必确保作为出资方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时,还需遵守特别监管规定。建议在启动设立前,委托专业律师对设立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梳理所有需签署的文件,包括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主体资格材料错误或程序瑕疵导致设立失败,也能有效防范后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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