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刘谦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开公司五年,目前公司资产一千万,我们的股份结构是我30%,他70%。现在为了留住公司人才,我们决定给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才赠与20%股份,但我和合伙人之间在出让股份问题上有分歧:我的合伙人认为我们应该各出让10%股份,而我认为应该按照目前股权比例出让。为此股份出让陷入僵局。请问:
1、我们谁的看法合理;
2、新股东对于我们公司目前的一千万资产有分配权吗?还是只参与公司赠股以后的利润分配?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对于上述问题1,其实可以作如下变通理解:如果说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这20%的股份,其根本意义在于获得这20%的分红权,假设公司的红利共为100万,那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20万,剩余共为80万,您获得24万,他获得56万,相当于你出让了6万,他出让了14万。因此,就上述股权赠与问题,你的理解是合理的。
对于上述问题2,按照法律的理解,新的股东对公司的享有的是股权,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按照股权的比例享有权利(当然也应对公司的债务根据股权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有权对这一千万财产享有分配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既然实际上您跟您的朋友的想法是留住管理人员,那么可以约定赠与管理人员股权分红权,而不是股权,也就是说管理人员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所受赠的比例来享受分红,而不承担股东的义务,这就可以让他们无权要求分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利益。通过合同的约定,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仅仅是赠与合同规定的一种债权,他们既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必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这是比较好的一个方法。
再咨询:感谢您!很受启发!我昨天一直在等您们的回复,如今有了答案很高兴!你们在北京有办事处吗?或者您们推荐一位对股权激励机制较为擅长的律师给我,我希望能够聘请这样一位律师给我们作详细的咨询和制作相关文件。再次感谢!专业人士还是不同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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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出让比例应如何确定才合理?
在股权激励中,当公司决定向高管赠与一定比例股份时,创始人之间关于各自让渡比例的争议,应基于利益均衡原则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因此赠与行为实质上是对未来分红权的让渡。例如,若公司拟赠与高管20%股份,则剩余80%分红权由原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配,即持股30%的股东分得24%,持股70%的股东分得56%,相当于前者让渡6%的分红收益,后者让渡14%的分红收益。可见,按现有股权比例分摊让渡份额(即各让渡自身持股的20%)更能反映各方利益的实际减损,符合公平原则。实务中,若双方对比例存在分歧,建议先明确激励目的——若旨在保留人才,可协商调整其他条件(如业绩考核、服务期),而非纠结于让渡比例。此外,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性质(是股权转让还是赠与),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后续产权争议。风险提示:若未按持股比例分摊,可能引发股东间矛盾,影响公司治理稳定性。
获赠股权的高管能否分配公司现有资产?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权利范围涵盖公司全部财产,包括现有资产和未来收益。因此,若高管通过受让或赠与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即成为合法股东,依法有权按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分配(如公司清算或减资时),同时需按比例承担公司债务。但若公司仅希望激励高管而不愿让其涉足存量资产,可采取变通方案:通过合同约定仅向高管授予“分红权”,即高管仅按约定比例分享公司未来净利润,不享有股东身份,无权参与资产分配,亦不承担股东义务。该安排本质上是债权关系,高管对公司享有合同债权,而非股权。实务中,此类协议需明确分红计算基数、支付方式、终止条件等,并避免使用“股份”字样,以防被认定为隐名股东。风险提示:若分红权协议被认定为事实股权,可能引发确权诉讼;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条款清晰合法。
如何通过分红权方案实现股权激励效果?
分红权激励是一种非股权型激励方式,其核心是公司通过合同向管理人员授予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权,而不转让股东身份。该方案在法律上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员仅作为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获得固定比例的分红,不享有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亦无需承担公司经营亏损风险。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制定激励计划,明确激励对象、分红比例、考核指标、兑现周期及退出机制。例如,可约定管理人员需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达成业绩目标后方可全额享受分红,未达标则按比例扣减。同时,分红应以公司实际盈利为前提,且需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该方案的优势在于不稀释创始股东股权,避免资产分配争议,且灵活调整。风险提示:若合同约定不明,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股东或存在变相分配利润的合规风险;此外,分红激励的激励强度通常低于真实股权,可能影响长期留人效果。建议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综合运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等多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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