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申办网吧过程中,申请人已取得文化部门开办审核意见书并完成后续投资后,文化部门因政策变化拒绝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展开分析。律师认为,在申请人已获前置审核同意并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突然以“一年内不再颁发新证”为由拒绝发证,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实务中追究责任难度较大,建议通过找领导协调、挂靠或收购现有网吧等方式降低损失。文章为同类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提供了实务参考。

法律桥网友Wjzwjz咨询:本人在今年3月份向本市文化部门写了申请,申请开设一家网吧,因本市网吧新证已经开始审批,并通过各种关系,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同意我们开办此网吧。之后我们对门店进行了比较大的装修,并购买了105台高档机器,共投资资金80多万元,建立了一家网吧,后又接着办理了消防安全意见书和公安上的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6月22日做了验资报告,在6月23日我们拿以上证件准备领取正规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却遭到文化部门的拒绝,原因是在我们本市22日的晚报上说一年内不在颁发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晚报内容详见http://www.tzwanba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075)现在网吧一切已经基本就绪,可就是没有办法营业,每天的损失有600多元,问文化上的领导到底应该怎么办,他让我们和本市的宣传部和文明办联系。可这一切我看都是无济于事,他们说这是大气候,不会因为一个网吧而改变的。可这一切都是经过文化部门刚开始允许我们才开始筹办的,而投入了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又说不办理了,这次也把我们忽悠的太狠了。目前网吧还是没有开业,每天都是损失惨重,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现在的做法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是比较困难的事。除了你上面提到找相关领导的解决办法之外,还有一个办法,若你们当地还有其他网吧,可以考虑“挂靠”,或者“收购”的方法,取得开业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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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拒绝发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在无法定理由或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其应尽的义务。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开办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前置许可或批准性质的文件,申请人基于对该文件的信赖进行了装修、购置设备等大量投资。此后,文化部门仅以晚报上刊登的“一年内不再颁发新证”为由拒绝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理由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拒绝事由,且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政策调整,不能对抗申请人已取得的合法审批意见。因此,文化部门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发证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不作为的认定需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发证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法定条件以及拒绝理由是否合法正当。若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审批事项,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对已取得前置审批或已投入信赖利益的申请人给予合理过渡安排或补偿,而非简单拒绝。实务中,行政机关内部政策或红头文件不能作为拒绝发放许可证的合法依据,否则可能因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而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失如何要求赔偿?

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核心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基于合法审批或合理信赖而投入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要求赔偿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发证或审批职责;第二,行政机关存在拒绝、拖延或不予答复等不作为行为;第三,该不作为行为具有违法性,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证、以政策调整为由规避法定职责等;第四,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且损失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赔偿范围上,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租金、验资费用等实际支出,以及因无法经营导致的合理利润损失,但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的认定较为严格。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先向作出拒绝行为的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发放许可证或对不予发证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相关证据。若行政机关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程序有严格的时效要求和举证责任,申请人应保存好所有投资凭证、审批文件、往来函件及损失计算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往往以政策变化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抗辩,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政策变化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或过渡安排义务,导致申请人盲目投资,则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机会。

申请人当前应如何维权降低损失?

在面临文化部门拒绝发证且行政赔偿程序较为复杂的现实困境下,申请人应当采取多路径并举的维权策略。首先,建议申请人向作出拒绝决定的文化部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说明拒绝发证的具体法律依据、政策文件及内部审批过程,同时书面申请其履行发证职责。若对方拒绝或逾期不答复,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发证,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其次,基于时间成本和现金流压力,申请人可按照专业律师建议,考虑与当地现有合法网吧进行合作,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或挂靠经营等方式获得经营资质,以最快速度实现营业,减少每日租金、设备折旧等损失。但在操作中需注意合规风险,挂靠或变相转让许可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议采用规范的收购或吸收合并方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申请人应系统梳理证据材料,包括文化部门颁发的开办审核意见书、消防和公安的审核意见书、验资报告、装修及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往来询问记录、晚报公告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法律程序使用。第四,主动与当地宣传部、文明办等机构沟通,说明已投入巨额投资且符合当初审批条件,争取政策性豁免或过渡期安排,必要时可通过行业协会或人大代表反映合理诉求。最后,要警惕维权时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均有法定起诉期限,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聘请专业行政法律师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及赔偿预期,根据成本收益决定继续诉讼还是和解索赔。总体而言,通过行政投诉、法律诉讼、商业替代方案及政府协调四方面同步推进,可最大程度降低实际损失并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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