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的股份赠与员工,可否要求他们签订承诺函,规定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股份?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将股份赠与员工并要求其签订承诺函、离职时须退出股份的法律问题展开。律师指出,承诺函在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明确退出机制的具体细节,包括退出价格、受让对象及不履行的后果,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执行困难。同时,股权赠与涉及股权转让程序,需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保障股东权利。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细化转让价格和条件,避免未来纠纷。实务中,此类安排应注重程序合规与条款明确性。

法律桥网友Jjbaobei咨询:公司总经理辞职,并退出自己在公司所占的10%的股份,此股份现转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现该法定代表人欲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但这五个人必须签一个承诺函,承诺若离开公司,所占股份必须退出,请问签这样一个承诺函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还要到工商局做变更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从道理上讲,签这样的一个承诺函不大合理,但是如果签订了则是有效的!该法定代表人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应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利。注意“所占股份必须退出”应当约定价格,否则容易理解为“无偿退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确实想用公司股份赠与的,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去当地的工商局备案。其法律后果是,5个受赠员工获得公司10%的股权,他们同时也享有10%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现在你要解决的是如果以后员工离开公司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当然承诺函是有效的,但可能将来不能执行,所谓退出,是指退给谁,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不退如何处理等,法律规定一般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惯例及法律规定处理,但针对价格问题很难说有具体标准,很有可能是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最终解除合同,那么你的担心也就变成了现实。

建议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细化承诺函,所谓细化就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双方为5员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清楚转让价格(至于是否是0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所谓附条件是指如果离开公司则此合同立即生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将企业的股份赠与员工,可否要求他们签订承诺函,规定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股份?”,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员工签订离职退出股份承诺函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员工自愿签订的承诺函,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系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承诺函的效力并不等于其必然可执行,关键在于条款是否明确具体。若仅笼统约定“离开公司必须退出股份”,未明确退出价格、受让对象、退出时间及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而难以实际执行。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规定。但股权退出价格缺乏法定标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因此,承诺函有效,但建议细化条款,尤其是明确退出价格的计算方式(如按净资产、评估价或固定金额),以及受让方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并约定逾期不退出的违约责任,以增强可执行性。实务中,此类承诺函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条件成就时即触发转让义务,但必须确保内容合法且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股份赠与员工需要办理哪些工商手续?

股份赠与在法律上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首先,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决议,通常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其次,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原股东)、受让方(员工)、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赠与可视为零对价)及交割条件。然后,公司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虽不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影响股东权利的完整行使,如分红、表决等。此外,若涉及国有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特别审批程序。实务中,建议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及协助义务,并预留违约责任条款。若未及时办理登记,员工虽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但可能面临股权被冻结或转让的风险,故务必及时完成工商备案。

员工离职退出股份的价格如何确定?

员工离职退出股份的价格确定是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若承诺函或协议未明确约定价格,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可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按公允价格或净资产值计算,但法律并未提供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为规避风险,建议在赠与员工股份时,同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退出价格的计算机制。常见方式包括:约定以离职时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或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固定价格(如原始赠与价或评估价);或约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同时,应明确退出价格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此外,需注意“退出”的受让方,通常是公司回购或由其他股东受让,但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份有严格限制(如减资程序),故实务中多由其他股东受让。建议在协议中指定受让方(如法定代表人)及受让顺序。若未约定价格,法院可能参照公司最近一次融资估值或净资产,但诉讼成本高且结果不确定。因此,事前明确价格条款是保障执行的关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