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应采用何种形式?(2003)

文章摘要 问:杨律师,我想问您一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要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我想问的就是,在转换经营机制的时候,哪些企业适用国有独资制,哪些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哪些适用股份有限公司呢?我知道这个问题不好解决,否则中国的国企改革早完事了,但是我想您就您个人的观点谈一下好吗?急盼回复,不胜感激! 答: 我认为,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行业应当适用国有独资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早、独立运作能力好、市场基础好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其他企业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逐步建立公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杨春宝律师,(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

问:

杨律师,我想问您一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要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我想问的就是,在转换经营机制的时候,哪些企业适用国有独资制,哪些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哪些适用股份有限公司呢?我知道这个问题不好解决,否则中国的国企改革早完事了,但是我想您就您个人的观点谈一下好吗?急盼回复,不胜感激!

答:
我认为,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行业应当适用国有独资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早、独立运作能力好、市场基础好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其他企业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逐步建立公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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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2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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