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杨律师:
我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是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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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有限公司能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未再设定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因此,内资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共同设立合资企业,原公司可以保留为投资主体或空壳主体,但不得因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失去经营性资产,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触发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程序、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要求。实务中,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明确合资合同中的出资方式与交割条件,同时妥善处理原公司债权债务,避免因资产转移而构成抽逃出资或恶意逃废债务。此外,若涉及国有资产,还需履行评估备案及交易场所挂牌等特别程序。总之,法律上允许,但须通过合规设计降低风险,建议在实施前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项尽调与方案论证。
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有哪些现行规定?
在旧公司法时期,法律曾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过度对外投资而影响自身偿债能力。但在后续修订中,立法者顺应公司自治理念,已删除该比例限制。现行公司法仅要求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授权,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资本维持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和比例原则上由公司自主决定,但不得因此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或者损害债权人权益。实务中,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时,虽然不受50%上限约束,但仍需关注以下问题:第一,对外投资应当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第二,投资作价应当公允并保留评估报告,避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第三,若原公司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进行清算注销,避免空壳状态引发行政处罚或税务风险;第四,公司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出资瑕疵责任,因此公司应当在资产转移前清理债务或取得债权人同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极端情形可能提出材料补充要求,建议提前沟通。
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与防范?
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主要风险包括:一是决策程序风险,若未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经绝对多数同意,其他股东可请求撤销该合资决议;二是出资效力风险,若出资资产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实际价值,可能导致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需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债务风险,原公司将全部资产转移至合资企业后,债权人可能以恶意逃债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或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是合资合同风险,外商出资可能涉及外汇合规、技术许可、审批备案等,若合同条款未清晰约定资产范围、交割时间、违约责任,易引发争议;五是空壳主体风险,原公司不从事实际经营,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防范措施包括: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合理确定投资作价;在合资合同中明确资产清单、债务承担方案和过渡期安排;在交割前完成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必要时取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等手续时确保文件齐全;同时设计退出机制,防止合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原公司资产全部灭失。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全程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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