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在第一期出资后(实收资本仅15%)发生股权转让的实务问题,由杨春宝律师解答。核心要点包括:在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前转让股权,若未涉及已实缴部分,实质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及未来股东权益,通常不涉及价格计算。程序上须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与章程,再报审批机关批准,最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文章强调中外合资企业分期出资背景下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问: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企业的实收资本只有15%(第一期),各方已按比例出资。此时中方和外方股东之间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
1、中方要购买外方一部分的股权(目前外方占控股地位,超过50%),应该怎样做?
2、如在以后的出资过程中替代外方出资呢
3、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答: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允许分期出资,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权转让,如果并未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上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来出资后的股东权益,并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应当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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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第一期出资后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实行分期出资时,在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进行股权转让,需要遵循特定的审批与登记程序。首先,股权转让属于合资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召开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同意股权转让事宜。其次,由于股权转让将导致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由合资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相应修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合同和章程,连同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变更申请等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如商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核准后,企业需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是,在未出资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受让方需承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且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后续出资责任的承继。若涉及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监管要求。实务中务必注意先审批后登记的顺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中方受让外方股权后如何替代外方出资?

在中外合资企业分期出资背景下,如果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部分,法律性质上属于出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中方替代外方出资,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操作。实体上,中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外方未实缴出资的金额、缴纳期限、出资方式等,并承诺按合资合同原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外方则相应退出该部分出资义务,不再对该部分注册资本承担缴付责任,但需注意,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外方对外仍可能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尽快办理变更手续。程序上,该等出资义务转移属于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的出资条款。修改后的文件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中方替代出资后,其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原外方的控股地位可能发生变化,若涉及控制权转移,还须考虑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等特殊程序。实务中应当注意实际缴付出资的凭证保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以备后续验资和审计使用。同时,如果中方受让的是实缴资本对应的股权,则需支付转让对价;对于未实缴部分,通常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但需承担出资义务,这一区别应在协议中清晰约定,避免争议。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而言,在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仅完成第一期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取决于转让标的属于已实缴出资还是未实缴出资。若转让的是已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其转让价格通常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双方协商等因素确定,一般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并考虑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额、资产增值及商誉等。若转让的是尚未实缴的出资部分,法律上转让的实际上是出资权利和义务,即受让方取得未来缴付出资并获得股东权益的资格,同时需承担缴付出资的法定义务。由于该部分出资尚未实际缴付,转让方并未就这部分形成对公司的资本投入,因此通常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格,实务中常见做法是零对价转让或仅象征性支付,但受让方必须承继出资义务。如果转让协议中既包含实缴部分又包含未缴部分,则应当分别约定价格:实缴部分按公允价格,未缴部分按承担的出资额处理。同时,需注意税务方面的处理,税务机关可能对低价或零对价转让进行纳税调整,若转让方存在未缴足出资违约的情形,还可能涉及违约责任承担。为避免价格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区分实缴与未缴的比例、转让价款的构成及支付方式,并留存必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要求转让协议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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