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梅河口百纺总公司是一个具有56年历史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原为吉林省贸易厅直属企业,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批发针纺、百货、文化商品为主,是吉林省东南部流通行业的龙头企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们由商品经营型转到资产经营型,国有资产在我们百纺人手中不但没有流失反而得到了保值增值并无外债,现有资产5千万左右(包括两个商场和一个储运公司),在岗及安置就业职工700多人,年人均收入近万元,为梅河口市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企业长足发展,储运公司正与中国储运总公司(中储股份)商议双方共同发展梅河口市物流产业,填补吉林省东南部大型物流产业空白。当前梅河口市政府要对储运公司(占地近10万平方米)进行收储,同时对另外两个商场进行改制,用于商业住宅开发,使我们700多名职工,面临着下岗、失业,今后的生活、生存难以正常维持,面对政府我们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我们该如何面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有权对企业的运营做出调整,现在政府打算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要看改制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不能认为政府的做法有不妥之处(其改制方案会对职工的处置作出安排),因此,在政府的改制工作进行之前难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理。你们作为职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而言,可以考虑跟新闻媒体(省级、中央级)保持联系,争取通过新闻披露来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则集体上访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对于政府的行为,若采取诉讼的方法,则难度非常大,效果也不理想。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政府插手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事务,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作为国有股东能否直接干预已改制企业事务?
政府作为国有股东,在已改制国有企业中仍保留部分控制权,但其干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法律原则,政府对企业事务的干预应当限于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使,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提名等方式影响企业决策,而不能直接以行政命令强制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或资产处置。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滥用股东地位,例如以收储、改制为名强行征收企业资产,或单方面决定职工安置方案而忽视职工股东权益。法律规则要点在于:政府干预必须基于法定程序,包括依法履行资产评估、方案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环节;若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务操作指引上,职工股东应首先审查政府干预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例如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风险提示:政府干预若缺乏程序正当性,可能构成违法行政,但职工股东直接起诉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或行政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常见争议焦点还包括:政府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建议职工股东在政府干预初期即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并优先考虑通过行政复议、信访等途径提出异议。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主要涉及知情权、参与权和补偿权三个方面。法律规则要点:改制方案必须依法向全体职工股东公开,包括资产审计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股权处置方式等关键信息;职工股东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社会保险接续措施以及再就业扶持政策。实务操作指引上,职工股东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改制方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企业资产是否被低估或漏评;第二,监督改制程序是否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示等法定步骤;第三,对于政府单方面作出的收储或搬迁决定,要求提供书面依据并保留异议证据。风险提示: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即强行实施、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下限、以“股权置换”名义变相剥夺职工股东权益等。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补偿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政府是否利用行政权力压制职工诉求。建议职工股东联合成立维权小组,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谈判,同时向当地国资委、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若协商无果,可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充分性。此外,媒体曝光和公众舆论监督也是重要的维权手段,能有效倒逼政府依法合规操作。
职工股东对政府违法改制行为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针对政府违法改制行为,职工股东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信访举报等方式,但各途径的适用条件与效果差异较大。法律规则要点:若政府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收储决定、强制搬迁命令等),职工股东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若政府行为属于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治理层面的不当干预,则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务操作指引上,第一步应收集证据,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记录、资产评估报告、补偿标准等材料;第二步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为性质(行政或民事)并确定管辖法院;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途径存在三大难点:一是法院可能以“内部管理行为”或“非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二是举证责任较重,职工股东需证明政府行为违法且直接损害其权益;三是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且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政府行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有效、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建议职工股东优先采用非诉讼方式,如集体信访、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政府违规操作、通过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同时,可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必要时联合其他股东提起共同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何种途径,都应保持理性和合法,避免过激行为导致自身陷入不利境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