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杨律师你好: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营业执照年检,工商局欲吊销营业执照。请问:1、如被吊销执照,原公司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2、如被吊销执照,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3、如已经资不抵债,是否由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答: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原则上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 杨春宝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杨律师你好:
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营业执照年检,工商局欲吊销营业执照。
请问:1、如被吊销执照,原公司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
2、如被吊销执照,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
3、如已经资不抵债,是否由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答: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原则上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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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3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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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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