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ujicc咨询:我原是广东清远一家旅行社的职员,这家旅行社原是当地旅游局属下的一个承包经营企业,承包者是一广州老板,后来老板联合旅行社的四位职员(包括我)出资对旅行实行转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来的旅行社在工商登记中为注销状态,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登记状态。
转制之后我们四人才发现原来老板承包时的旅行社已经债务累累,由于转制时我们没有对各合作单位尤其是债权单位及时发出通知,以至于后来新公司不断受官司困扰,而原老板后来也因为与另一股东无法合作而偷偷地溜走了,再也没露过脸。更可恨的是在他任新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将一部份债权人的旅行社签单收回,然后偷偷在空白纸上盖了新公司的章,并写上相应金额,寄给了债权人,于是债权人就找到了我们,打起了官司。
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赢官司的可能?如果没有,我们可以对原老板起诉吗?是以我们现在公司名义起诉,还是以我们股东名字起诉?是对原老板起诉还是对旅游局起诉?另外,这些债务会不会分摊到我们其余四位股东的头上?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对外而言,你们很难胜诉,在诉讼中一定要查清债权人得到相应文书的过程和经办人。确认是该法定代表人所为,你们可以起诉该法定代表人和原旅行社。建议找律师具体调查相应资料后再分析。
Jianfengjs解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Lujicc咨询:我自愿退出可以吗?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如果其它三位股东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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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新公司能否不承担原承包者伪造的债务?
新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较大,但并非绝对。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独立人格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原则,公司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债权人基于对公章的合理信赖,通常可以主张债务有效。但若新公司能证明该债务系原法定代表人(原承包者)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或债权人明知公章系盗盖、越权使用,则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实务中,新公司必须立即收集证据:一是证明该公章加盖行为发生在空白纸上,且无真实交易背景,例如通过调取公司账目、合同档案、物流单据等证明无对应业务;二是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擅自用章,例如提供公司内部用章审批记录、其他股东证言、原法定代表人承认伪造的录音或微信记录;三是如果债权人系原承包者的关联方,可主张该债务系恶意串通。此外,新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原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印章罪或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风险提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除非新公司证据确凿,否则可能被判令承担还款责任。争议焦点常在于公章使用是否经公司授权、债权人是否善意。因此,新公司应在诉讼中积极申请追加原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股东是否需要对伪造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财产偿还,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影响。但存在例外情形: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例如转制时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事后将资金转出,则需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例如原承包者利用新公司账户接收个人收款、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不分、公司收益归个人所有等,此时可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函。在本文场景中,四位股东(包括原承包者)转制时出资,若已实缴且无抽逃行为,且未来不存在人格混同,则其他三位股东无需对原承包者伪造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需注意:原承包者作为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伪造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滥用公司人格,债权人可主张其个人连带责任,但其他股东如未参与、不知情,则不应被牵连。实务操作指引:股东应尽快委托律师整理公司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股东出资证明等文件,证明自身出资到位且公司财产独立。同时,股东可考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名义追偿原承包者。常见争议焦点:债权人是否会起诉股东个人?法院是否会支持?通常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举证责任较难。
股东如何起诉原承包者及如何退出公司?
关于起诉原承包者:股东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原承包者)及原旅行社,要求其赔偿因伪造债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诉讼主体应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但若公司怠于起诉(例如被原承包者控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起诉,若公司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自行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但需将诉讼结果归于公司。起诉时需注意收集证据:原承包者伪造债务的书面证据、债权人起诉的判决书或应诉材料、公司内部关于原承包者越权行为的记录等。此外,可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股东退出问题:股东自愿退出公司,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即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需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二是公司回购股权,但仅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股东方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可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回购。但需注意:实践中,小股东退出往往面临价格争议和程序障碍。建议先与其余股东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通过减资程序退出(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通过司法解散公司(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条件)。风险提示:股东退出前应确保公司债务已妥善处理,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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