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作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还没有成立,股东之间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纠纷如何解决?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两人合作筹备设立公司但尚未成立期间,股东之间及与第三方(软件代理商)发生的纠纷展开。核心法律问题包括:合作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认定、以拟设立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软件注册信息变更是否需要合作方同意。文章指出,处理纠纷需依据合作协议与代理协议的具体约定,若未取得代理权而以公司名义签约,可能对第三方构成违约或引发责任。公司未成立前,对外法律行为的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存在不确定性,建议明确协议关键条款,并及时处理对外法律关系。实务中,此类纠纷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避免因主体资格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桥网友RexQin咨询:今年10月,王某找我想合伙代理某公司的设备销售,于是和我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他主要投资相关的办公设备(合作之前已买)和前期的进货;我主要投资点金商务软件和展台。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到位后生效,且是长期有效。签约之时,我买了点金商务软件(展台还没买),并把商务软件注册了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和购买人是我,并安装在他的电脑上发布了业务广告。且广告中写了法人代表是我的名字和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问题一:一直没拿到代理权,不知这样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对我有什么后果?)

一周后,王某说要把项目推到年后再开始,我不同意。我认为王某有欺诈行为。于是我注销王某的软件使用权,但以前发出的广告还在网上。

后来我找到商务软件的代理商,要求更改软件的注册信息中公司名称。他们说我和王某是合伙的关系,要王某也同意才可以。(问题二:在没有拿到代理权,没有成立我们这个代理公司时,我有权力要求商务软件的代理商更软件注册信息吗?有没有必要得到王某的同意?)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我想你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为与王某的合作关系的处理;二为与代理商的代理关系的处理。

首先要看你和王某间的合作协议对你们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你们项目的具体开展时间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有约定而王某又违背约定推迟项目的,其可能存在违约;其次不知你和代理商之间是否有过代理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是谁,如何规定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违约,因为目前信息有限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你提到打算设立公司,那是否在你们的协议中对设立公司有过约定,因为你们的公司目前还不存在而你对外又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可能会对你们权利义务的确定产生影响。

你的两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份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有的话),目前你在网上没有说清楚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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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作协议未约定项目启动时间,一方擅自推迟,另一方如何维权?

在两人合作协议中,若未明确约定项目启动时间或具体履行期限,一方单方面推迟项目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协议整体条款、双方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依约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若协议中未规定启动时间,但根据商业惯例或双方前期沟通可以合理推定一个合理期限,则无故推迟可能构成违约。维权路径包括:首先,收集证据,如合作协议、双方沟通记录、已投入的采购凭证(如软件购买、设备购置)以及对方明确表示推迟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其次,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明确告知逾期不履行将解除合同并索赔;再次,若催告无效,可依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提起诉讼,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风险提示:由于公司未成立,双方可能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法院可能基于实际支出和预期收益进行酌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合理期限”的认定以及推迟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市场环境变化),因此建议在合作之初尽量明确关键履行节点,以避免此类纠纷。

未取得代理权却以拟设公司名义发布广告,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未取得产品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发布广告,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风险。首先,从合同法角度,若该广告构成要约邀请或要约,且第三方基于广告内容与发布者建立交易关系,而发布者实际无代理权,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欺诈。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广告中明确写明“法人代表”为某人,且使用公司名称,可能使第三方误认为该公司真实存在,进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其次,从广告法角度,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等。若造成消费者或合作方经济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若使用未注册的公司名称,可能涉及企业名称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实务操作指引:应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尽可能撤回已发布内容;及时与代理权授予方沟通,澄清或补正;若已产生纠纷,应积极与受损方协商赔偿,避免诉讼扩大损失。风险提示:在未取得代理权前,任何以拟设公司名义的对外宣传均存在被认定为欺诈或虚假陈述的风险,尤其在公司最终未成立的情况下,责任将由个人承担。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广告内容是否构成“代理”承诺、第三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但整体上,未取得授权而使用他人品牌或公司名义,法律风险极高。

公司未成立,一方能否单方要求软件代理商变更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

软件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通常需依据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或注册服务条款的约定。若软件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注册,则注册人(即购买人)是合同相对方,有权单独向代理商提出变更请求。但若合作协议中约定该软件为合伙共有财产,且注册信息涉及双方共同商业目的,则变更可能影响合伙事务的履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上,公司未成立前,双方属于合伙关系或合作筹备关系,其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合同效力。代理商以“合伙关系”为由要求王某同意,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误解——除非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需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注册人有权独立行使变更权。但需注意,若变更行为损害了另一方合伙人的权益(如删除了合作关系中的共同标识),则可能引发内部纠纷。实务指引:首先,查看软件注册协议或用户条款,确认变更条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同意;其次,若协议无此要求,注册人可依据所有权及合同权利单方申请变更;若代理商拒绝,可要求其出示依据或书面解释,必要时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风险提示:单方变更可能被对方主张违约或不当得利,但若变更内容仅涉及公司名称(而非核心权益),且未违反合作协议,法院可能支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名称”是否属于合伙共同资产,以及变更是否构成对合伙目的的实质性影响。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避免因变更导致合作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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