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on the issues of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杨先生接受中国商报网记者专访的内容,探讨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律的交叉问题。杨先生结合实务经验,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指出在长期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灵活运用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救济措施,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权益受损。同时,他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但若权利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则可能构成滥用,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文章为权利人维权及企业合规提供了实务指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onopoly of knowledge. Mr. Yang introduc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 on the relevant trial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mainly various remedies for right holders which could be used in the long-term cases. He also gave his opinions on the relations among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pposing arbitrary rights on knowledge.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如何衔接?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衔接是实务中的复杂问题。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目的是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当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例如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歧视性许可、捆绑销售、拒绝交易,或者通过恶意诉讼、滥用诉前禁令等方式排除竞争,就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相关市场中产生实质性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则可能触发反垄断法的规制。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需综合考量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目的、对竞争的影响、合理性抗辩等因素。企业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时,应评估其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法上的违法性,并可考虑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时,权利人在维权时也应注重权利的正当行使,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被反认定为滥用,反而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权利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等。因此,企业既需要尊重知识产权,也需要对滥用行为保持警惕,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确定应对策略。

长期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哪些救济措施?

在长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诉讼周期长、侵权持续、证据可能灭失以及损失扩大。为应对这些挑战,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首先,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制度极为重要,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发布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其次,证据保全措施能够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被申请人销毁或转移关键证据,尤其在网络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案件中,证据保全往往决定案件成败。此外,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防止侵权人转移资产导致胜诉后无法获得赔偿。在诉讼时效方面,权利人应当注意时效中断的运用,例如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确保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同时,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的合理起算点,维护自身权益。实务操作指引包括:及时收集并公证侵权证据,评估侵权行为是否紧急,准备担保以支持保全申请,以及综合运用行政投诉、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并行施压。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保全申请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错误申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审慎评估。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保全必要性、紧急性的认定,以及保全范围是否过宽。权利人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就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持续状态及损害后果进行详细说明,以提高法院支持保全申请的可能性。

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如何区分?

区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是知识产权实务中的核心问题。正当维权是权利人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知识产权,以制止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其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滥用权利则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例如明知权利无效或侵权不成立仍恶意诉讼,或通过发送警告函打击竞争对手并造成其商业损失。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滥用需考虑主观善意与恶意、权利基础是否稳固、行为方式是否比例适当、是否造成不合理损害等因素。实务操作指引方面,权利人维权前应确保权利有效且稳定,合理评估侵权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过度主张。维权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程度相匹配,避免滥用禁令、扣押等强力措施。若权利人存在滥用行为,被控侵权人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主张恶意诉讼赔偿,或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风险提示方面,权利人过度维权可能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甚至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权利人是否有合理的权利依据、是否故意拖延、维权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等。企业既应积极维权,也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对拟采取的维权措施进行法律审查,确保行为符合比例原则。同时,被控侵权方应注意保留权利人滥用证据,以便在程序中提出抗辩或反诉。司法实践逐渐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善意行使权利,平衡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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