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就某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诉讼期限、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垄断等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重点介绍了作为知识产权人面对周期较长的诉讼时可以采取的各种司法救济措施,同时就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之间的关系谈了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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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之间的界限如何把握?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作者和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利,激励创新投入和成果传播,但权利一旦被异化为打击竞争对手、封锁市场或攫取超额利润的工具,便可能演变为所谓知识霸权。知识霸权的典型表现包括:利用专利丛林策略在核心技术周围密集布局,阻碍后续创新;通过垃圾专利或恶意诉讼骚扰竞争者,消耗对手资源;借助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限制,过度延长事实上的独占期;以及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滥用禁令救济,迫使被许可方就范。把握两者的界限,核心在于审视权利行使是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相符。合理保护强调权利边界清晰、行使目的正当、方式必要且与创新贡献相称;而知识霸权往往表现为权利范围被不当扩张、行使手段具有胁迫性、效果上排除或抑制了本应存在的竞争和后续创新。立法与司法上通常通过权利穷竭原则、合理使用规则、强制许可制度以及反垄断审查来防止权利滥用。企业一方面应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的制止要果断有力;另一方面也需避免过度主张权利,例如在发警告函前进行充分侵权评估,避免滥用诉权。在商业谈判中,应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许可协商。同时,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亦可借助反垄断抗辩、滥用权利抗辩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的永恒课题,需要结合具体行业技术特点、市场影响及政策导向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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