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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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代被保险人地位,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确定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若第三者因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则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李志贵驾驶车辆与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全部责任。华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起诉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而华泰保险公司选择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根据代位求偿权管辖规则,应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东城区不属于上述连接点。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首先审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判断是侵权请求权还是违约请求权。若为侵权请求权,应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为合同请求权,则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同时,保险人应收集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赔偿支付凭证等证据,并准确计算代位追偿金额。对管辖法院的选择错误,可能导致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移送,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追偿效率。建议保险公司在诉讼前进行管辖风险评估。
为何不按保险合同纠纷确定代位求偿管辖权?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代位求偿权虽是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本质是保险人法定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并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时,其请求权基础来源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而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侵权纠纷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而对合同纠纷规定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管辖规则。代位求偿权不能套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条款,不能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华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之间存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但华泰保险公司起诉的是肇事的第三者李志贵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天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李志贵享有的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华泰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这一权利,应当适用侵权管辖规则。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而不能以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因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虽为被保险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但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险人在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前,必须准确识别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避免将代位求偿权诉讼错误地视为保险合同纠纷。在起诉状中,应明确列明代位求偿的事实和请求权基础,并据此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代位求偿,通常可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保险人应综合评估证据固定、诉讼成本和执行便利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本案例的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管辖标准,保险公司应及时参照调整内部诉讼流程。
东城法院为何裁定不予受理华泰起诉?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法定连接因素为基础。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诉法院不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且被告未应诉答辩,法院依职权审查后应裁定不予受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同样遵循这一管辖原则。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华泰保险公司起诉的被告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李志贵的住所地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同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而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北京市东城区既不是二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华泰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所有人住址在东城区,但该住址仅是保险标的物相关信息,不能作为侵权管辖的连接点。因此,东城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该裁定明确提示,起诉人不能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保险合同签订地等与侵权法律关系无关的连结点来确定管辖。保险公司在选择代位求偿的管辖法院前,应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若存在多个被告,对共同诉讼的管辖,通常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但具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对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不仅延误追偿时机,还可能产生诉讼费用损失。因此,诉讼前的管辖审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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